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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意义上的隐私在大数据影响下呈现出两方面的变化:首先,隐私的加速分层化使得侵权行为越来越远离“人身”;其次,隐私的财产权属性逐渐凸显。这使得大数据发展需求与个人隐私保护诉求之间形成了对立与冲突。由此我们应当意识到,大数据时代个人隐私问题的核心在于通过法律制度构建,保护个人隐私安全,推动大数据技术的长远发展,寻求二者之间的利益平衡。当前,大数据视域下个人隐私的保护要注意两个层面的问题。一是社会心理层面,要消除公众不必要的担心或恐慌,推动大数据技术继续向前发展。二是法律层面,首先要结合大数据技术中的“挖掘”、“分析”、“使用”等环节去界定侵害隐私权的侵权行为构成;其次,要健全对受害人的事后救济措施,在《侵权责任法》框架内明确以大数据技术侵害隐私权的侵权主体、归责原则以及责任承担方式;最后,要积极地防范上述侵权行为的发生,在吸收借鉴域外经验的基础上,尝试对“被遗忘权”进行概念重构和本土化适用;完善隐私侵权的防范原则和制度规范,并在立法上鼓励利用大数据技术本身对侵权行为的予以制衡。较之大数据视域下隐私的消极保护,“如何确认以数据形式呈现的个人隐私的财产权属性,进而实现个人数据隐私在大数据时代的积极利用”显然更为迫切和实际。在大数据视域下,“隐私的人格利益与财产利益只能择一实现”这一传统的公开权模式被打破,数据隐私在交易过程中,并不因向特定对象作定向公开而完全丧失人格属性。因此,我们应合理界定数据隐私财产权行使应遵循的原则和恪守的边界,在帮助个人将数据负担转化为数据红利的同时,促进数据隐私的有效保护,实现大数据时代个人数据隐私“保护”与“利用”的价值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