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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监督员制度是最高人民检察院为贯彻司法改革而推行的一项重大改革措施。它是在人民检察院外部和诉讼程序外部对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的案件的特定诉讼决定进行社会性监督的制度。监督的对象是检察机关;监督的范围是自侦案件的起诉前程序;监督的内容是执法主体在缺乏监督的情况下作出的可能错误的决定或行为;其功能在于提示和发现错误。人民监督员制度充分体现了权利制约权力、主权在民、民众参与司法和司法民主的理念。它具有坚实的理论基础和法律依据。三年来的实践中,人民监督员制度显示出了强大的生命力。它有利于强化检察机关的外部监督;有利于促进检察机关执法思想、执法观念和执法作风的转变;有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进而有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然而,美好的事物总要经得起实践的考验。人民监督员制度在试行的过程中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现行的人民监督员制度对于人民监督员的选聘条件的规定过于粗糙;选聘程序在实际操作中缺乏透明度;监督的范围不统一;监督的程序存在着问题;监督员的权力责任也不明确,难以保证监督的实效。我们必须通过立法的形式使之不断地完善。本文主要由三个部分组成:第一部分是有关人民监督员制度的理论分析。指出了人民监督员制度具有深厚的理论基础和坚实的法律依据。它符合权力的监督制约理论、司法工作中的群众路线理论和社会主义的民主法制的理论。并进一步分析了人民监督员制度存在的价值。着重分析了人民监督员制度的性质及其与检察独立的关系,分析了人民监督员的监督与其它监督方式的区别,进而指出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必要性。它不仅具有深远的理论意义,更具有积极的实践意义。人民监督员制度是实现人民宪法权利的有效途径;是实现程序正义的要求;是实现司法公正、效率价值目标的要求;实现人民监督员制度还有利于引导公民积极参与法律生活,培养公民的法律意识,增强公民对法律的信仰。在实践方面,人民监督员制度有利于加强对检察机关的监督,促进检察机关公正执法;有利于实现司法民主;有利于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第二部分主要分析了人民监督员制度的现状及存在的一些问题。人民监督员制度在试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人民监督员的选任与管理存在着“请人监督自己”的嫌疑;监督的范围不统一;监督的程序存在问题;人民监督员的权利、义务与责任不明确;进而导致人民监督员监督的效果不明显。第三部分是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完善。应借鉴国外民众参与行使检察权的经验,主要分析了英美法系的大陪审团制度和日本的检察审查会制度,并从中找出一些经验。应加快我国人民监督员制度的法制化进程,使得该制度在人民监督员的选任与管理、人民监督员的资格、监督的范围、监督的程序以及人民监督员的权利与义务等方面得到完善。在人民监督员的选任与管理方面,笔者建议,根据对人民监督员名额的要求,由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居委会、村委会等人民群众自治组织推荐出人民监督员人选和公民申请相结合,经过人大或人大常委会资格审查,最后通过抽签、摇号等随机方式产生。在人民监督员的资格上,笔者认为不应该过分强调人民监督员的“专业化”,协调“可操作性”与“代表性”的最好办法就是把人民监督员的职权限定在事实判断上。在监督程序的启动上,笔者主张人民监督员依职权启动和犯罪嫌疑人、辩护人及其近亲属申请启动监督程序相结合。在立法中要统一监督的范围,要明确规定人民监督员的权利和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