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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房地产税改革要立法先行”,以及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2015年立法工作计划中,将房地产税法正式列入立法规划,“房地产税”话题的热度持续升温。房地产税税收是集纳税人私人财产的公众之财,是增加公共利益和人民福祉的重要来源,故房地产税如何改革、如何征收、如何立法已经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在公共财产视角下,房地产税的征收、管理和支配是政府行使公共财产权的行为,对公共财产权的监督、约束和规范的有效与否直接关乎纳税人的权利能否得到切实的保护。2011年沪渝房产税改革试点为房地产税制的改革奠定了一定的基础,但从公共财产权的角度审视沪渝房产税试点改革方案,则可见公共财产权缺失法律约束、纳税人权利欠缺公平保护两大问题贯穿改革过程,使之并没有真正发挥出保护纳税人权利、造福社会的效益。鉴于此,本文在结合我国沪渝房产税改革试点的启示,以及借鉴美国、英国和日本等发达国家房地产税制度先进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了对公众之财的房地产税的立法完善建议。本文认为我国房地产税改革必须严格落实税收法定原则,以实现对公共财产权的控制和约束。为公平保护纳税人权利,房地产税课税要素应科学设计:即对纳税主体应不以户籍差别区别对待,而明确为产权所有人;征税客体范围应适当扩大,不仅应将房地合并课征,而且也应将存量房和小产权房纳入征税范围;计税依据应为房地产评估值而不是房地产交易价格;税率宜采累进税率,根据房地产评估值把房屋划分为不同的级别,根据不同的级别确定不同的税率,同时区分经营性房产和个人自住房产,依据房产的不同用途设置差别化的税率;同时应确定适当的税收优惠范围。此外,为使房地产税的支配和使用能更好地发挥公共财产应有的效益,我国还需完善房地产税征管配套制度。应该说,房地产税改革惟有通过规范公共财产权进而保护私人财产权,而令两种权利平稳有序运行,才能使改革走向互信、互动的良性轨道。房地产税的立法应使房地产税的取得、支配的全过程符合和彰显公共财产理念的要求,才能实现房地产税税收效能的最大化,促进公共利益的增加,从而在根本上保障纳税人的权利,实现立法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