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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发展在给人们带来福利的同时,也带来了环境污染,给生态和人们生命健康、财产安全造成了巨大损害,利用刑法规制环境污染已经成为世界各国的必然选择。在中国,刑法同样对环境污染行为进行了规制,然而随着环境污染状况的不断恶化,现行立法表现的越来越力不从心。个中原因当然有排污者对经济利益的疯狂追逐和行政部门的监管不力,但是刑法本身的缺陷却极大的削弱了其对污染环境犯罪人的威慑力,导致环境污染犯罪屡罚屡犯。因此本文在分析了学界的立法完善方案并借鉴其思路的基础上,得出了一点构想,希冀对提高刑法关于环境污染行为的遏制效果有所裨益。本文共分五个部分:第一部分,环境污染犯罪立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本部分首先介绍了我国环境污染犯罪的立法现状,其次以紫金矿业集团环保违规的历史和许多上市企业的多次环保违法的情形为例,分析了现行立法存在的问题,如法定刑设置不合理、罪名体系不完善、刑法条文不够系统等。第二部分,学界完善环境污染犯罪立法之方案及其评析。本部分首先介绍了学界针对环境污染犯罪的立法完善所提出的三种方案,即主张增加危险犯的设置、采用严格责任原则和采取分立罪名的模式,并阐述了各自的理由。其次,笔者对学界的这三种立法完善方案进行了评析,在肯定了学界为完善刑事立法所作出的努力之后,认为不论是主张增加危险犯的设置、采用严格责任制,还是主张采用分立罪名的模式,都有不足之处,具体体现在这三种方案均没有全面考量不同环境污染情形的各自特征,以及与环境标准立法和环境监测程序立法进行有效衔接。因此在本部分的最后,笔者提出了环境污染犯罪分级规制的构想。第三部分,环境污染犯罪分级规制之提倡。本部分论述了环境污染犯罪分级规制相较于学界的完善方案的优越性所在,即与学界的三种主张相比,分级规制更能提高刑法对环境污染犯罪的遏制效果、更符合罪责刑相适应的刑法原则和便捷司法操作。第四部分,环境污染犯罪分级规制构想之设计。本部分首先阐述了对各种环境污染行为进行分级规制的思路,即依据不同污染情形的各自特征,将各种类型的环境污染行为分成有害级、危险级和无害级三类,对应设置污染环境罪、违规处理废物罪和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其次,根据上述分级规制的思路,阐述了立法条文上的具体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