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必要专利FRAND承诺的法律性质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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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在工业社会和市场经济中起着重要作用。随着高新技术的发展,标准与专利的结合越来越紧密,标准必要专利是知识经济时代下的新产物。标准的唯一性、强制性加强了专利的排他性,利益天平愈发向标准必要专利权人一方倾斜。在专利许可中,标准必要专利权人以禁令救济权为武器向标准实施者索要过高许可费的行为严重影响了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潜在地阻碍了标准的推广。围绕标准必要专利产生的诸多纠纷是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的冲突的表现。为了平衡这种利益关系,标准制定组织在知识产权政策中要求标准必要专利权人作出按照公平、合理、无歧视的条件发放许可的承诺(FRAND承诺)。FRAND承诺这一术语起源于行业实践,而其法律性质在世界范围内尚未形成较为统一的观点。在即将到来的5G标准时代中,中国力量有着不可忽视的地位。据悉,中国通信企业贡献了 40%的提案,中国专家在各个5G工作组中也占有一定比重。1确定FRAND承诺的法律性质将对保护我国标准必要专利权人和标准实施者的利益、标准的顺利推广不可或缺。近年我国审理的华为诉IDC案、西电捷通诉索尼案中都涉及到了 FRAND承诺的定性问题。而美国、德国、日本等已经对FRAND承诺定性问题有了诸多实践与讨论,具有重要的参考意义。因此,我国可以在借鉴国际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法律制度确定FRAND承诺的法律性质,从而对标准必要专利的许可行为进行有效规制及约束,保障标准的推广实施。本文第一章开门见山地提出FRAND承诺的法律性质是什么这一问题,并强调了该问题的特殊性。目前国际上关于FRAND承诺法律性质有着诸多争议,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是第三人利益合同。因为第三人利益合同在形式上与FRAND承诺最为契合,而且在实质上也能较好地发挥FRAND承诺的应有功能。此外,关于FRAND承诺的法律性质还有单方法律行为、要约邀请等观点。FRAND承诺定性问题有其特殊性,标准必要专利许可常以全球许可的模式进行,不同国家关于FRAND承诺法律性质的不同认识和做法加剧了标准必要专利权人和标准实施者之间的紧张关系,使得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越发复杂化。第二章梳理了 FRAND承诺法律性质问题在国际司法实践中的主要情况,并对相关实践进行了批判性思考。普通法系的美国和英国已经在判例中承认了FRAND成立第三人利益合同的观点。美英司法实践保障了 FRAND承诺的可诉性,赋予了标准实施者对标准必要专利权人的违约行为起诉并主张损害赔偿的权利。而大陆法系的德国和日本在司法实践中则持相反意见,否定了 FRAND承诺成立第三人利益合同的观点。德国法院认为FRAND承诺只是一种要约邀请,没有法律效力,转从反垄断法的角度约束标准必要专利权人的行为。德国法院的审理思路进一步影响到了欧盟法院的做法。日本法院则回避了对FRAND承诺的定性问题,转从民法路径适用禁止权利滥用原则约束标准必要专利权人的禁令救济权和损害赔偿请求权。美国、英国整体上适用在合同法基准上解决FRAND承诺定性问题,在对FRAND承诺的具体解释上也具有共性。德国和日本作为成文法国家在合同法层面否定了 FRAND承诺的法律性质,但仍然承认FRAND承诺使标准实施者产生了一种合理信赖。这些思路都值得我国借鉴。第三章研究了我国司法实践中标准必要专利典型司法判例,聚焦于FRAND承诺定性部分,总结了我国司法层面对FRAND承诺的法律性质的态度。在华为诉IDC案和华为诉三星案中,法院均未讨论FRAND承诺的法律性质,而是适用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对FRAND承诺进行解释。法院将FRAND承诺解释成标准必要专利权人负有按照FRAND条件进行许可的义务,该义务贯穿于专利许可的谈判、履行等整个过程。但是在西电捷通诉索尼案一审中,北京市知识产权法院作出了大胆的尝试,认为FRAND承诺系单方法律行为,但在二审中,北京高级人民法院并未采此观点,而是转回根据诚信原则的解释方法。可见,在我国司法实践层面上FRAND承诺的法律性质仍未明确。第四章探讨了第二、三章中各国司法实践中FRAND承诺定性差异化的成因,并结合我国的特殊之处做了相关分析。第一,FRAND承诺法律性质难以确定的根本原因在于标准制定组织知识产权政策的不完整。第二,各国法律制度的不同以及司法主权的独立性是导致司法实践中FRAND承诺定性不一致的直接原因。以第三人利益合同制度为例,我国过去的合同法中就不存在真正的第三人利益合同。第三,美欧关于国际标准的理念分歧则间接影响到了 FRAND承诺的定性问题。美国将FRAND承诺放在合同法中理解与其在市场竞争自由理论发展标准的理念一致。我国关于国际标准的主张在国际社会上暂未占据主要话语权,这也使得我国对FRAND承诺的定性问题更加谨慎。第五章笔者在中国法语境下提出解决FRAND承诺定性问题的两点建议。一是在现行法律制度下完善FRAND承诺的解释方法,结合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来加强FRAND承诺的法律逻辑。二是根据最新《民法典》确定FRAND承诺法律性质的路径,借鉴美英做法,将FRAND承诺界定为第三人利益合同,在合同法框架内划分标准必要专利权人和标准实施者之间的权责关系。结语回顾了 FRAND承诺产生到引起争议的发展脉络,对FRAND承诺定性问题的现状与未来趋势做了总结。我国应在本国国情和法律制度上,充分理解和借鉴他国关于FRAND承诺定性问题的讨论和做法,构建我国FRAND承诺的具体规则,充分保障标准必要专利权人和标准实施者的利益,为我国标准的实施、推广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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