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地方政府规章是我国制定权行使的创新,肩负着保护人民权益和发展地方经济等使命。我们在践行科学立法的道路上也不断强调“监督”的作用,2017年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召开,使“备案审查”成为每年必提的重点。不过,纵观整个备案审查制度,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更成为该制度的薄弱点。以解决该制度本身存在的问题为出发点,赋予其内容和程序新的活力。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的核心在于两个程序,即备案程序和审查程序。地方政府规章经过立项、起草、审查、决定,然后公布。在公布后的一段时间内由该地方政府规章的制定主体向有关部门报送备案,此为备案程序。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中更为重要的程序是审查程序,相较于备案程序,审查程序更具专业性。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是为了防止地方政府立法权的滥用,维护法制统一,成为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内在要求。通过剖析我国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内容、程序、标准等可以发现该制度与现有发展进程不相符,而且同公众对于依法治国的期待还有很长一段距离,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的启动机制、审查程序、监督结果等方面仍存在待完善之处。为此,建立有效的联动机制,人大和政府的相关主体在审查过程中将备案审查情况通报给对方,实现审查主体之间信息共享。细化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标准又是一项重要任务,坚持合法性与合理性的底线原则。着力提高备案审查能力建设,实现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的信息化。完善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不仅要消除与其它立法相冲突的部分,还要致力于总结可以推广的经验,使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更加完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