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即使在较完备的监管体系下,面对激烈竞争,银行业金融机构也可能存在市场退出风险。我国在对银行市场退出风险的处置上,或采取无差别的政府救助模糊化退出风险,或允许银行退出市场的同时临时使用公共资金承担全部的退出风险,而这些实践一方面导致我国银行业严重的道德风险问题,运行效率低下,另一方面更给国家财政带来沉重负担。而域外自由银行时期,银行与一般商事企业等同,由存款人承担退出风险,这种模式也被证明是银行危机的根源。因此学界以及我国监管层面的主流观点认为应当由多元主体公平分担银行退出风险,通常包括股东、管理层、银行同业以及国家均是适格的风险分担主体。然而这种风险分担的组合型安排显然难以依靠市场主体通过合同等私力手段实现,通过法律的强制性利益调整,也即风险分担义务、补偿权利以及相应监管权责的配置是实现银行市场退出风险公平合理分配的必然选择。虽然我国已经制定了《存款保险条例》,银监会的政策文件也多次提及民营银行应有股东承担剩余风险的制度安排,但是现有法律规定难以实现学界和监管层的设想,一是现有法律下难以要求有责任的管理层分担银行退出风险。二是股东分担退出风险安排仅停留在政策文件层面,效力层级低,规定模糊,缺乏普适性和可操作性。三是存款保险制度仍有待完善,并加强与其他风险分担制度的衔接,以更好发挥其在处置小规模银行退出风险中的作用。四是需要法律明确国家分担退出风险的适用条件、资金来源、以及决策程序,以使公共资金在处置大规模银行退出风险中发挥正面作用,避免回复至隐性担保。针对以上法律问题,笔者通过借鉴域外银行市场退出风险分担法律机制改革中的有益经验,并结合我国本土资源,从风险分担制度和监管体制层面提出构建和完善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市场退出风险分担法律机制的具体建议。除绪论和结语外,全文由以下四个部分组成。第一部分,银行业金融机构市场退出风险分担的一般分析。从金融学角度讲,银行市场退出风险分担即是银行市场退出时由利益相关的多元市场主体和国家公平分担损失。从法学角度讲,银行市场退出风险分担即是通过法律的利益调整,将金融学中希望实现的理想状态,通过法律机制的形式加以实现。所谓银行市场退出风险分担法律机制包括两个层次一是体制层面,通过职权的配置确保各风险分担子制度的实现;二即是制度层面,通过权利义务的配置,主要是风险分担义务以及补偿权利的配置,实现利益的调整。银行市场退出风险分担法律机制能为存款人利益的保障提供明确的预期,因此其能保障银行有序退出市场同时避免银行挤兑和银行危机的蔓延,而且国家承担全部退出风险的失败经验,也再次确认了构建和完善银行市场退出风险分担法律机制的必要性。第二部分,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市场退出风险分担法律机制的演进与反思。我国经历了从国家隐性担保到存款保险制度建立再到监管层要求民营银行发起人作出承担剩余风险承诺的演进。但是就我国现行银行市场退出风险分担法律机制而言,仍然存在以下法律问题:一是制度方面,法律机制内部各子制度仍有待完善,如国家隐性担保存在负面影响;存款保险制度仍存在功能缺陷以及道德风险困境;股东承担剩余风险安排仅停留在监管层面的模糊要求和实践操作中,与上位法存在冲突;现有规定难以要求管理层就其违法或者不稳健行为分担银行退出风险。二是银行市场退出风险分担法律机制缺乏相应的实施保障体制,要求股东、管理层分担银行退出风险存在着监管方面的困境。第三部分,域外银行业金融机构市场退出风险分担法律机制的改革和借鉴。自由银行时期存款人承担退出风险被证明是银行危机的根源,因此多国纷纷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要求银行同业分担银行退出风险,补偿存款人损失。但是随着存款保险的实践,存款保险的弊端也逐渐显露,因而多国在银行市场退出风险分担法律机制的改革中强调股东、管理层等在银行市场退出中的风险分担义务,在实现分担主体多元化的同时,体现了收益与风险的一致性。总结起来域外的相关改革可资借鉴的包括四个方面一是银行市场退出风险分担安排制度化与灵活立法;二是提高存款保险机构监管职能;三是银行市场退出风险分担主体多元化;四是存款人特别补偿与激励兼容动态发展。第四部分,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市场退出风险分担法律机制的完善。首先,通过多元多层式的灵活立法模式构建银行市场退出风险分担法律机制以适应金融市场的发展。其次,从市场退出监管体制层面的修正,确保各风险分担子制度的实施,主要包括需要强化存款保险机构的监管职能以及完善股东延伸监管。最后从制度层面构建和完善管理层特殊责任制度、股东承担剩余风险制度、存款保险制度、国家最后分担退出风险制度,并强化各子制度间的内部协调,进而实现多元主体公平合理分担银行退出风险,保障银行有序退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