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执行难”和“执行乱”问题困扰法院多年。在经过15年的内置式执行玫革后,问题并没有得到根本性解决,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司法权威。那么,是继续坚持将执行权留在法院的内置式改革模式,还是推倒重来,弃法院不用再寻其他出路,如尝试外放式的执行权配置模式?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实行审判权与执行权的分离改革试点,重新引起人们对这一问题的关注。本文认为,虽然将执行权从法院分离已经形成顶层设计,但其可行性或后续效果仍值得进一步讨论。笔者认为,讨论执行权优化配置尤其是体制上的执行权配置问题进而采取下一步执行改革措施,应当建立在对既有执行体制机制和拟建执行体制机制在解决问题上的对比效果基础判断上。“讨论执行权和审判权的分离,首先要明白分离是为了解决什么问题?如果没有一套完善的制度支撑,仅仅将执行权从法院分离,照样也是无法彻底解决当前的执行难问题。”①虽然现有法院执行模式下的执行体制存在种种问题,但相对而言,由法院行使执行权在特定的社会背景下是合理的应予以保留。坚持法院行使执行权必须进一步推进执行改革,加强执行规范化和信息化。本文将以我国当前新一轮司法改革背景下,如何对民事执行权进行合理配置和优化作为核心论点,在具体比较和分析域外具有代表性的国家的民事执行权配置模式和运行方式的同时,结合笔者搜集到的一些地方司法实务部门在执行分权实践中的探索和做法,进行详细的论证,希望对执行权配置的研究提供些许新的启迪和视角。本文正文共分五部分。第一部分介绍执行权配置的基本理论问题,包括概念、性质等,为后文对执行权进行科学合理配置的具体设想奠定了理论基础。第二部分中笔者将世界各主要国家的民事执行权配置情况分类进行了概览式的介绍和分析,让读者能够对域外的执行权配置模式有一个初步的认识。第三部分中笔者比较了执行权内置法院模式与执行权外放模式优劣,同时对学术界和实务界在新一轮司法改革中对“审执分离”的不同解读与观点进行分析,并提出支持坚持法院行使执行权模式的观点。第四部分里笔者从理论和实践层面对法院保留执行权的合理性进行论证,进一步阐明了自己的观点,认为法院有能力解决执行难和执行乱的问题,认为法院行使执行权至少是目前的最优选项。第五部章中笔者提出了在保持法院行使执行权的前提下,现行执行权运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进一步改进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