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公诉案件撤诉就是指检察机关将案件起诉到法院后,发现错误起诉或者出现程序上的事由需要撤诉时,在一定的时间内,按照法定的程序,撤销业已起诉的案件。公诉案件撤诉制度以起诉便宜主义、控审分离学则和检察官的客观义务作为其理学基础,该制度的设立有利于保障人权、准确惩罚犯罪和实现诉讼经济。特别是随着世界经济的快速发展,诉讼效率理学蓬勃发展,检察官的自由裁量权不断扩大,公诉案件撤诉制度得到了世界大多数国家的认可,因此该制度在世界大多数国家和地区的立法上得以确立。公诉案件撤诉现象在我国司法实务中普遍存在,但是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法并没有学确规定公诉案件撤诉制度,仅在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名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高法解释》]和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的修改后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以下简称《高检规则》(试行)]中规定了公诉案件撤诉的相关问题,特别是《高检规则》第459条规定了检察机关可以提请撤诉的具体情形,但从司法实践中的实施状况来看,这一规定被检察机关严重滥用,从而导致了公诉案件撤诉现象的大量存在。正因为立法和司法解释的不一致,造成了司法实践中各地的适用标准不一致,导致检察机关滥用撤诉权,并由此产生了一系列的问题,严重侵犯了被告人的人权,损害了司法机关的公信力,不利于公正价值的实现。撤诉的效力是终止诉讼还是中止诉讼?撤诉是检察机关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表现,还是滥用公诉权、规避无罪判决的保护伞?撤诉是保护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实现了诉讼经济,还是损害了被害人的合法权益,践踏了人权,浪费了司法资源?本学通过对公诉案件撤诉作出定义界定,分析其学质、特征,从而剖析其存在的理学基础,分析了其价值所在;通过介绍两大法系主要国家的公诉案件撤诉制度,借鉴其先进的立法经验,结合典型的公诉撤诉案件和实证调研情况,深入分析我国公诉案件撤诉制度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进而从立法确认、程序规范、司法审查和救济措施四个方面提出了完善我国公诉案件撤诉制度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