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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文学艺术的法律保护是近年来备受国内外国家、组织和学者关注的问题,但由于各国对于民间文学艺术的法律保护没有形成统一的标准,因此目前并没有形成统一的国际保护体系。在现有的保护民间文学艺术的国际条约和立法中许多国家选择了突尼斯样板法的著作权保护模式,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纳入传统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我国国家版权局起草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条例(修改稿)》似乎也是选择用著作权法来保护民间文学艺术。然而,著作权模式是否真的是最佳的选择?随着各国对于民间文学艺术的理论研究和实践的深入,运用著作权保护模式保护民间文学艺术在保护范围、期限、主体等方面的局限性逐渐被人们所认识。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学者开始倾向于选择民间文学艺术的特殊权利保护模式,又有一些学者主张采取综合保护模式。由于国际上缺乏统一的标准,各国对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模式、方式和范围都不尽相同。然而,拥有丰富民间文学艺术资源的我国,构建完善的民间文学艺术保护机制迫在眉睫。由于缺乏相关立法的强制保护,一些民间文学艺术面临失传的危险;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有者面对他人对民间文学艺术商业化利用或扭曲无从获得救济。对民间文学艺术进行法律保护,首先就要选择合理的保护模式,从而为我国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制度设计提供总的指导。通过理论和各国的实践分析可以得知,民间文学艺术是某一民族、地区文化特性的折射,是活态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民间文学艺术的创作主体的群体性、客体的变异性和民族地域性等特征,使得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不同于传统知识产权中的著作权保护。针对我国保护民间文学艺术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笔者认为特殊权利保护制度是更为合理的选择。通过对民间文学艺术主体、客体、权利内容和限制以及法律责任等的规定,对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进行合理、系统化的保护,以充分发挥民间文学艺术在我国文化和经济发展中不可替代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