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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密侦查作为侦破新型犯罪无法替代的手段,被广泛运用于一些社会危害性大、科技含量高、组织性强、复杂程度高的案件,特别是对于破获重大毒品犯罪、职务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等案件更是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其“双刃剑”的特点,在增强侦查机关侦查能力的同时,公民的隐私权、自治权等又会受到秘密侦查行为的侵害。为了保证能够有效打击犯罪,最大限度的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就必须对秘密侦查措施进行有效地控制。新《刑事诉讼法》将秘密侦查纳入立法规范的范围,显然是立法取得的一个进步,但由于缺乏对制约权的有效制约,很容易造成侦查权的滥用。因此,完善对秘密侦查权的有效控制是很有必要的。本文以新《刑事诉讼法》中有关秘密侦查的规定为背景,结合国际社会与世界各国有关秘密侦查的法律规范化状况,分析新《刑事诉讼法》在相关方面的不足,提出了完善秘密侦查法治化的构想和建议。除引言、结语外,全文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秘密侦查制度概述,这也是最基础的。在评析有关秘密侦查的几种代表性概念后,重新厘定秘密侦查的定义,同时阐述秘密侦查的性质、特征以及功能,最后分析比较了与秘密侦查有关的几个相似概念。第二部分秘密侦查制度存在的正当性,从哲学、伦理、法治、经济等不同角度进一步明确其合理性的价值平衡点。第三部分秘密侦查制度的比较,主要介绍了国际社会和世界各国有关秘密侦查制度的立法状况,有利于我们揭示秘密侦查措施文明成长的历史规律。同时还分析研究了有关秘密侦查的立法模式,主要有一般型、专门型和综合型三种,在分析各种模式的特点后,还对其优缺点进行了比较。第四部分我国秘密侦查法治的现状及困境,分析了我国秘密侦查的立法现状和新《刑事诉讼法》中的有关规定与不足,从五个方面对建立秘密侦查制度的必要性进行了论述。第五部分秘密侦查制度法治化的完善,阐述了秘密侦查法治化应当遵循的原则,对我国秘密侦查的立法模式和新《刑事诉讼法》中的有关规定提出了完善建议。希望今后能在符合我国司法资源现状、立法现状、经济发展、文化等实践的基础上不断完善秘密侦查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