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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言词证据专指那些应用于刑事诉讼中的言词证据,具体包括被告人口供、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和鉴定意见四类。由于刑事言词证据所反映的案件事实的信息是由人的陈述表达出来的,因此人们可以主动的提供相关的案件情况,从而对案件事实起到直接、真切、生动的证明作用。然而,人的表述具有一定的主观性,受各种因素影响,这种表述可能会出现失实的情况,若不能加以正确的判断,很容易导致错误认定案件事实的发生,从而损害司法公正,因此,正确的评价和判断刑事言词证据的证明力是法官在认证环节至关重要的任务,其对于案件事实的准确认定具有重大的意义。受马克思哲学理论中“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实事求是”的观点影响,长期以来我国司法实践一直坚持对于证据的审查和判断必须结合具体案情,而不能形成一套较为系统和完善的证据规则体系的观点,但是随着司法改革的不断深入,我国司法实务界却越来越倾向于制定一些评断证据证明力的具体准则,用以规制法官的认证行为。然而,证据法学领域内的一些学者却并不认为这是正确的做法,他们对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证据的司法解释中对证明力的评断规定进行了猛烈的抨击,同时,他们大力倡导大陆法系的“自由心证制度”于我国刑事审判的适用,并且进一步认为法官要想准确地评断证明力法律必须确立一系列旨在限制证据能力的证据规则,提高证据的“准入门槛”,保证评断的正确性。基于这样的背景,本文以刑事言词证据为视角,对证据证明力的评断问题加以研究:首先,本文系统阐述了关于证据证明力的基础理论,厘清证明力与其他证据法学概念的界限,分析并且阐述评断证明力行为的基本要素,以形成对证据的证明力及其评断的基本认识;其次,文章结合证据法理论中对刑事言词证据的认识和一些审判实践经验,分析并总结出评断刑事言词证据证明力的一般标准;最后,以这些标准为基础,创设出一些评断刑事言词证据证明力的具体规则,以期法官对证据证明力的评断在规则的指引下进行。本文认为,无论是尝试寻找评断证据证明力所要遵循的一般准则,还是以法律形式确定评断证据证明力的操作规范,最为关键的是我国证据法学理论界必须进行研究思维上的转变,一方面,必须扯下“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空洞旗号,承认评断证据证明力中的共同规律的存在;另一方面,在提倡“自由心证”的基础上,必须意识到其不足之处,不能使“自由心证”绝对化,从而使它变成另一种模式的“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在评断证据证明力的问题上应当坚持规则和自由裁量相结合的模式,以准确的认定案件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