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个人所得课税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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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自然人股权转让所得课税,理论研究与实务操作中存在着几个主要的问题一直就未能解决。比如,对于自然人以股权等非货币性资产评估增值后进行投资的行为,“是否应当课征个人所得税?”,以及“如应征收又应当如何课征?”。又如,在资本市场交易日益频繁且交易结构愈发复杂的情况下,诸如涉及对赌协议的股权转让交易,其后续盈利补偿款应当如何进行税务处理,也是值得我们深思的问题。而在传统交易模式视阔下,考虑到我国证券市场发展状况尚不成熟,规定对自然人转让上市公司股票所得暂免征收所得税,然而却未曾充分考证免征政策是否契合税法基本原理,时过境迁,目前的政治、经济、法律环境状况下是否仍然允许这样不合理加大贫富差距、放纵投机收益的所得税政策存在?这些都不断困扰着理论与实务界,同时也引发了笔者的进一步思考,这也正是本文写作的契机。本文希望通过对两个自然人股权转让交易现实案例的深度剖析,分析各自所存在的特殊性问题,同时也期望通过对两案例中所示共性问题的研究分析,由点及面地深挖我国自然人股权转让所得课税规则(甚至说是所得税法、税法体系)所普遍存在的典型问题,通过与域内外成熟经验的对比分析,探究出我国股权转让所得课税规则中尚存在的问题进行瑕疵修正。也希望结合笔者自身的有限的知识储备,期对自然人股权转让所得相关税制的进一步完善,提出可行、务实、细致的法律建议。对股权转让个人所得课税问题的研究,结合实证案例、比较分析等综合性研究方法,本文沿着这样的思路构架展开写作:文章除了导言和结语外,主要分为三个部分(章)。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均以案例分析的形式探讨了我国自然人股权转让过程中两个较为具有争议的税法案例,两个案例则又各有侧重。第三部分则是对案例共性问题的再探讨。第一部分以“埃玛矿业案”为线索展开论述,主要是关于自然人以非货币性资产评估增值投资是否应当课征个人所得税,以及如应课税又该如何课税的现实问题的研究分析。在研究“是否应当课税?”问题的层面上,通过对域内外所得概念、理论的分析比较,揭示笔者认为更为合理的所得观,从而论证我国理论、实务界关于该问题征税与否长期存在争议主要原因是对于所得概念及产生时点的认识不同,并通过可税性原理解释笔者认为符合征税条件的理由;其次,在“如何征税?”层面上,以非货币性资产评估增值投资课税中最为主要的问题就是纳税现金流缺失情况下的征纳困境,以及其要求股权转让方自然人在投资环节立即履行纳税义务的不合理性;再次,在征管方式上,以股权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的现行模式下存在的未竭尽税收效率最大化、自然人股权交易逃税问题及实践中的扣缴义务转嫁问题的出现,使得笔者不禁反思是否有更为合适的征收方式。通过对域内企业所得税法对该问题采用递延纳税的方式考察,缓解了纳税现金流缺失问题,笔者认为个人股权转让在这个问题上同样可以汲取递延纳税的经验;在扣缴义务人的选择上,笔者建议以被转让股权企业为扣缴义务人以实现税款的及时足额征缴,同时契合税收效率原则的本质。第二部分以“浦东中软案”为主要线索展开论述,主要阐释了投资性股权转让交易中涉及到触发对赌协议的后续税务处理问题。案例反映出我国目前对涉及股权转让中对赌协议的盈利补偿款的税务处理问题上存在分歧,主要观点以补偿款性质界定不明为病灶。在这样的情况下,对盈利补偿款的税务处理不明也为基层税务机关执行口径不一滋生了借口,同时将纳税人置身于税收不确定性的风险中。通过考察、分析以美、澳为典型的两种不同的盈利补偿款税务处理模式,分析我国明确对赌协议补偿款性质及税务处理的重要性,笔者认为我国宜借鉴澳大利亚正、反双向对赌补偿款税务处理模式,为我国个人股权转让所得课税中这一问题研究及改革提出完善建议。在分析完上述两个案例在所得课税方面体现的个性问题外,本文第三部分对上述案例中所集中反映的共性问题进行探讨。首先,股权转让个人所得课税执行中存在问题,笔者认为主要原因就是因为我国股权转让个人所得课税的立法层级过低,通过数据图表等形式将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比例示意,及征税思路沿革进行简要列明,更直观地证实导致主管机关间互不配合,影响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税法遵从度问题的最为主要原因正是于此。其次,我国对自然人转让上市公司股票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政策出台已久,况且政策出台背景是在特定的经济、政治环境下的,而目前正属于不断完善我国税法体系的历史新阶段,该免税政策所引发的税负不公、贫富差距过分加大的问题已经不容忽视。通过对域外英、美、德、日等国家的证券税制经验的考察,笔者认为,我国应当取消暂免征收政策,以谋求与发达国家成熟经验接轨,为下一步完善个人股权转让所得课税更好地实现税收的实质公平。本文主要运用了案例研究方法和比较研究方法对自然人股权转让所得涉税法律问题进行分析。在案例研究方法的运用上,本文选取了两个较为典型的自然人股权投资所涉股权转让所得的课税案例,并通过综合运用数据、图表来辅助分析相关问题,直观也便于说明问题。另外,本文比较了主流学说对所得概念界定的研究理论,并进行分析,给出了笔者自己的“所得”观。同时,为了就自然人以非货币性资产评估增值投资及股权转让中涉及对赌协议的税务处理问题进行研究,文本也相应地比较了一些具有代表性的国家对股权转让所得课征个人所得税时有关问题的不同处理方法及态度。比较研究方法的运用不是为了比较而比较,比较的目的是为了学习及借鉴,为完善对自然人股权转让所得课税制度提供启示。本文的创新之处在于,第一,本文论证了以非货币性资产评估增值投资课征所得税的合理性,并提出通过借鉴递延纳税方式缓解纳税现金流缺失的困境;第二,提出了自然人股权转让所得以被转让股权企业为扣缴义务人的征收方式的法律建议;第三,对对赌协议的税务处理问题进行分析,提供了改进思路,并且提出了我国可以借鉴正、反向的税务处理模式明确我国的对赌协议税务处理方式,完善相应立法;第四,本文分析了取消对自然人转让股票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合理性及必要性;第五,结合最新的67号公告,在以前研究的基础上提出笔者对于自然人股权转让所得课税的完善建议;第六,探讨的涉税法律问题在具有理论意义的同时具备较强的现实意义,本文选取的两个真实税收案例都是具有典型性与现实性研究价值的。本文的不足之处在于,受限于自然人股权转让交易案例类型化的特点,也由于我国资本市场交易信息披露机制的不成熟,本文所选用的两个案例都是上市公司以股份支付方式(或股份加现金支付)受让自然人原持有的非上市公司股权的情况,案例交易结构、转让方式等方面都较为类似,未能反映出更多交易结构中存在的多元化问题。其次,由于自然人股权转让交易与企业股权交易规模不可同日而语,理论学界给予的关注度、研究热度也不尽一致,造成了现有著作、期刊大量集中于研究企业股权交易的税收问题上,对本文研究基础及借鉴参考造成了较大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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