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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以来,我国刑事诉讼关注的焦点都是在对被告人定罪事实的认定上,量刑程序是依附于定罪程序的。因此现有的证明标准主要是针对定罪事实设立的。随着量刑程序规范化改革的推进,尤其是2010年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的确立,量刑事实证明标准问题逐渐引起了重视。关于量刑证明标准的学术文献如雨后春笋般涌现,学术观点层出不穷。与此同时,司法实务中量刑证据也引起了控辩双方以及法官的极大兴趣,庭审中量刑证据的运用与采纳逐渐增多。然而,无论是理论研究抑或是实践操作,量刑事实证明标准问题都有待深入研究。本文主要以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的确立为前提,对我国量刑事实证明标准的相关问题进行分析,进而提出完善我国量刑事实证明标准的具体建议。本文正文包括五个部分:第一部分分析了我国量刑事实证明标准的规范现状。该部分主要分析了我国量刑事实证明标准的规范情况,得出了量刑程序的证明标准相对模糊甚至缺失的结论。主要表现在定罪与量刑证明标准是否同一尚无定论、死刑案件与普通案件的证明标准未作区分以及罪轻事实证明标准缺失三个方面。第二部分分析了我国量刑事实证明标准的适用情况。通过对350余份刑事裁判文书的仔细研读并结合自身实习经历,发现死刑案件的审判实践中判处死刑的证明标准是“证据确实、充分”、纯正罪轻量刑事实在量刑过程中采纳标准较为宽松;普通刑事案件的法庭审理中非纯正量刑事实的证明标准基本可确定为“证据确实、充分”、纯正量刑事实的把握要明显宽松于非纯正量刑事实。此外还发现实践中量刑事实存疑时,存疑利益并不必然归属于被告人。第三部分探讨了我国学术界关于量刑事实证明标准的学术观点并进行逐一评析。有关量刑事实证明标准的学说大致可分为三类,即一元证明标准说、二元证明标准说以及多元证明标准说。一元证明标准说认为,量刑程序中由于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原则,因此对量刑事实的认定亦可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证明标准,优势证据标准或高度盖然性标准即可;按照二元证明标准说的观点,对于罪轻事实可适用优势证据;而对于罪重事实应当适用较高的证明标准,或“证据确实、充分”,或“排除合理怀疑”;多元证明标准说认为在量刑程序中,要根据案件性质以及量刑因素的差异性构建具有层次性的多元化证明标准。第四部分考察了域外关于量刑事实证明标准的理论与实践情况。首先对英美法系的量刑证明标准进行了分析;其次对大陆法系的量刑证明标准进行了探究;最后通过比较研究发现两大法系在罪重事实与罪轻事实的证明标准问题上态度较为一致,只是英美法系传统上施行分散式的法庭审理模式,量刑证明标准理论较为丰富,而大陆法系量刑依附于定罪,因而对量刑事实证明标准问题的研究较为零散、不成体系。第五部分提出了完善我国量刑事实证明标准的具体构想。通过前文四部分的论述可知,应当按照案件性质以及量刑因素的不同,构建层次性、多元化的量刑事实证明标准。死刑案件中,判处死刑的最终证明标准可以确定为“证据确实、充分”;死刑案件中罪轻事实的证明问题应引起重视。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纯正量刑事实,证明标准可设置为优势证据标准。而对于可能减轻处罚的纯正量刑事实,可采用清晰且具有说服力标准;普通刑事案件中,罪重事实的证明需“证据确实、充分”,对于罪轻事实应当区分法定量刑情节与酌定量刑情节而设置相应的证明标准:酌定量刑事实应当适用优势证据标准,法定量刑事实应当适用清晰且具有说服力标准;最后,无论是死刑案件还是普通刑事案件,在处理量刑事实存疑时存疑利益的归属问题时,应当以有利于被告人为原则、以视为不存在为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