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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2011年《公共采购示范法》(以下简称”新《示范法》”)是国际社会关于政府采购的最新立法成果,相较于1994年的《贸易法委员会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示范法》,一个显著变化是增加了电子逆向拍卖制度的规定。电子逆向拍卖制度走入新《示范法》绝非偶然,是政府采购电子化不断发展以及相关国家、国际组织的立法、实践等促使贸易法委员会重视研究之结果。新《示范法》关于电子逆向拍卖的规定主要涉及电子逆向拍卖的适用条件、作为独立采购方法的电子逆向拍卖、作为授予采购合同前的一个阶段的电子逆向拍卖和电子逆向拍卖的流程等四个部分,它们前后衔接构成实体规定与程序规定相结合的有机体系。电子逆向拍卖适用条件从竞争条件等方而入手限制电子逆向拍卖制度的盲目扩张,保障后续的电子逆向拍卖的进行。作为采购方法的电子逆向拍卖包括电子逆向拍卖邀请书,供应商登记规则以及电子逆向拍卖举行前的评审规则等。作为其他采购方法一个阶段的电子逆向拍卖同样也包括拍卖邀请书等内容,但是因适用的采购方法的不同而内容有所不同。电子逆向拍卖的流程包括拍卖前登记、拍卖期间的要求、拍卖后的要求等内容。拍卖流程之规制在于保障出价人积极出价和有效出价,以促进采购活动的顺利进行。目前,我国在国家层面对电子逆向拍卖制度没有正式的立法规定,在上海等经济较为发达的市仅制订了网上竞拍的规定。网上竞拍仅以价格作为唯一评审要素,而且并非一种独立的政府采购方法。为进一步与国际社会的做法接轨,我国有必要建立电子逆向拍卖制度《公共采购示范法》对于我国的电子逆向拍卖制度构建的启示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在立法体例上可以构建双规并行的模式,在明确电子逆向拍卖制度性质和适用条件的基础上,同时规定作为独立采购方法的电子逆向拍卖和作为其他采购方法一个阶段的电子逆向拍卖;在具体的制度规定上,《公共采购示范法》的规范是建立在共识的基础之上,我国相关立法可借鉴其制度的具体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