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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未成年学生人身伤害事故不断发生,导致学校与家长、学生之间的法律纠纷及诉讼日益增多。鉴于未成年学生和学校的特殊身份,未成年学生人身伤害事故日益引起了社会、学校和家长的关注。此类事故的发生,不仅给学生及其家长带来不幸和痛苦,而且也给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及教师造成了困惑和不安。 本文结合审判实践,从未成年学生与学校的法律关系到未成年学生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的性质、归责原则、构成要件等方面对在校未成年学生伤害事故进行了深入的分析和探讨。本文共有七个部分的内容,主要阐述了以下内容: 1、笔者对未成年学生与学校之间法律关系的几种观点进行了详细的论述和分析,认为学校不是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对其不承担监护责任。学校与未成年学生之间存在法定的教育、管理和保护的关系,对在校未成年学生负有法定的教育、管理、保护职责。 2、学校对在校未成年学生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以一般过错责任原则为主,以公平责任原则为补充。在法律有特别规定之情形下,适用过错责任中的过错推定。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人身安全负有法定的保护义务,可考虑以合理谨慎人的注意义务标准作为判断学校及其教职人员过错的具体标准。 3、通过办理保险和设立赔偿储备金来转移在未成年学生人身伤害事故中经济赔偿的风险。这样有利于很好地处理此类纠纷案件。 4、笔者最后对《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所存在的问题进行了简要的分析,对未来立法提出了一些建议:即先由《民法典》作一般性规定,再由专门规制学校教育及学校事故处理的专项法律法规加以具体化,各地区再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在不违背上述规定的情况下,做出更为具体的规定,从而形成一个包括《民法典》、专项学校学生事故立法及地方性法规在内的完整的法律体系。 笔者希望本文对在校未成年学生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的理论探讨能够对审判实践和未来立法有所裨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