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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遗传资源含有丰富的遗传信息并对人类的生存和繁衍具有重要战略意义,遗传资源的可专利性也是一个重要的问题。虽然现在已经有越来越多的遗传资源获得专利保护,但关于遗传资源可专利性的争议从未停止过。遗传资源到底是发明还是发现,授予遗传资源专利权是否违背公共秩序或者道德,遗传资源专利申请是否满足实用性、新颖性和创造性的条件,这都是遗传资源获得专利保护所要解决的问题。为了解决上述问题,分析遗传资源的可专利性,本文从实际出发,通过比较分析和案例分析的方法,对当今主要国家和地区关于遗传资源立法和判例的现状作了一个梳理,主要包括美国、欧盟、日本及我国等典型国家和地区的规定。通过比较分析的方法,比较分析不同国家和地区专利法中的具体规定,包括发明与发现,公共秩序或者道德,实用性、新颖性和创造性的规定;还通过案例分析的方法,对在专利制度和遗传资源发明中的一些典型案例及其中确立的原则或结论进行分析,进一步完善关于遗传资源可专利性的分析。本文共分为六个部分,第一章为遗传资源概念辨析,主要介绍了有关遗传资源的国际公约及典型地区和国家关于遗传资源的规定,并分析了我国遗传资源的现状及相关规定,最后重点比较了遗传资源和生物资源的区别,为下文的论述作铺垫。第二章是关于遗传资源的专利保护现状,首先介绍了拒绝授予遗传资源专利权的地区和国家及其理由。接着详细论述了在生物技术发明领域具有里程碑意义的Diamond v. Chakrabarty案,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该案中关于发明与发现、公共秩序或者道德的评论影响深远,尤其是那句“阳光下一切人造的东西都可以获得专利保护”,至今影响犹存。接下来从知识产权设置目的的角度论证了为什么应该给予遗传资源专利保护。最后介绍了保护遗传资源的重要意义,以更好地论述给予遗传资源专利保护的必要性和重要性。第三章为遗传资源的发明与发现之争,一项专利申请是否为发明?是判断一项专利申请是否具有可专利性的基础性前提。首先论述了发明与发现的区别,通过比较发明与发现的概念来对二者进行区分;接着论述由于生物技术的发展,发明在专利领域有扩大解释的趋势,以至于发明与发现的界限也随之改变;最后是对遗传资源到底是发明还是发明作出的一个结论性的论述。第四章为遗传资源的公共秩序或者道德考量,依次介绍了TRIPS、美国、欧盟、日本、瑞士及我国专利法中对公共秩序或者道德的具体规定,就什么是公共秩序或者道德作了详细地阐述,并且解释了大多数国家极少援用公共秩序或者道德条款来限制遗传资源发明的可专利性的原因。第五章为遗传资源的专利三性分析,分别阐述了遗传资源的实用性、新颖性和创造性。首先是遗传资源的实用性分析,介绍了实用性的概念,各个国家和地区专利法中关于实用性的规定及判例,以及遗传资源是是否满足实用性要件。其次是遗传资源的新颖性分析,主要是通过列举的方式列举了部分国家关于新颖性的规定,并描述了缺乏新颖性的例外情形,最后分析了遗传资源的新颖性。接着是遗传资源的创造性分析,介绍了创造性的概念,并重点介绍了美国非显而易见性标准的确立过程。最后是一个小结,详细阐述了为什么遗传资源发明满足实用性、新颖性和创造性的条件。最后是结论,对本文所试图解决的问题作了一个总结性陈述,即为什么遗传资源具有可专利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