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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类型在我国大陆地区是一个比较新的课题,理论界对此研究较少。本文尝试对其作初步、系统的分析和探讨,以期对我国行政诉讼制度的构建有所禆益。全文除导言外共分六章。第一章是关于行政诉讼类型的基本理论问题,主要探讨行政诉讼类型的含义、分类、特殊性、行政诉讼类型建立的理论基础和宪法基础、功能及其规范模式等问题。本章在探讨行政诉讼类型的含义时,认为诉讼类型与诉的种类不同,诉的种类是根据诉讼请求的具体内容对起诉进行的分类,而诉讼类型则是依据一定的标准对整个诉讼活动进行的分类。如果从形式上看,英美法系国家不存在行政诉讼类型,但本文认为,英美等国也存在着司法审查的形式。因此,本文在广义上给出行政诉讼类型的定义,即对具有相同诉讼构成要件,适用相同审理规则和方式,并作出相应的判决的诉讼所做的分类,又称为行政诉讼的种类。这一定义为实质意义的行政诉讼类型,既包括大陆法系的行政诉讼类型,也包括英美法系的司法审查的形式。虽然在有些国家,行政诉讼制度脱胎于民事诉讼制度,但由于行政诉讼是司法权与行政权相互作用的过程,并且涉及到公共利益,决定着行政诉讼类型较之民事之诉的种类有其自身的特殊性。在法学领域,任何一种法律制度的存在都有着相应的理论基础。行政诉讼及行政诉讼类型存在的理论基础,概括来讲,应当是法治主义。具体地说,表现为“有权利就有救济原理”和“权利救济必须有效的原理”。同时,宪法的具体规定对行政诉讼类型的建立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行政诉讼类型的功能主要表现为加强对公民权利的保障,强化对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使行政诉讼制度体系化,并且能够深化对行政诉讼的理论研究。行政诉讼类型的规范模式是一个关系到公民权利保护的重要问题,在综合比较目前世界上几种规范模式的基础上,本文认为,我国对行政诉讼类型的规范模式应采取例示主义,以避免因列举不完全而给公民权利保障造成的漏洞。第二章至第四章主要对行政诉讼类型发展史、英美法系的司法审查形式理论、主要大陆法系国家行政诉讼类型理论加以研究。文章认为,行政诉讼类型的发展可以分为萌芽、确立和发展三个时期。行政诉讼类型最早源于英国的令状制度,18世纪出现于法国,后被推广到德国、美国、日本等国家。在两大法系,行政诉讼类型呈现出不同的发展趋势。英、美国家呈现出逐渐简化的趋势,大陆法系则出现行政诉讼类型多样化、内涵扩展的趋势,但二者的根本目的是一致的,即都表现为更好地保障人权,加强司法对行政的控制。行政诉讼类型在中国出现于中华民国时期,由于当时的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不具备产生行政诉讼类型的条件,因而当时的行政诉讼及其类型只是应景之作。英国的司法审查形式可以分为一般救济诉讼与例外救济诉讼,表现为各种令状,两者有较大的区别。美国的司法审查主要分为法定的审查和非法定的审查,非法定的审查<WP=5>采用的是英国的令状制度。并且,美国还出现了几种比较特殊的司法审查形式。法国成文法并未规定行政诉讼的类型,而是从理论上对其行政诉讼类型进行了分类。依传统的分类法,分为完全管辖权之诉、撤销之诉、解释及审查行政决定的意义和合法性之诉和处罚之诉;依诉讼标的则分为主观诉讼和客观诉讼。德国1960年的《联邦行政法院法》明确规定了撤销诉讼、确认诉讼、课予义务诉讼、其他形成诉讼、一般给付诉讼、继续确认诉讼,及其他新的诉讼种类。日本现行的《行政案件诉讼法》将行政诉讼类型分为抗告诉讼、当事人诉讼、民众诉讼和机关诉讼。无论是英美法系的司法国家制,还是大陆法系的行政国家制,均有其存在的理由。行政诉讼类型可以概括为两大模式,即英美模式和大陆模式,两者具有不同的特点。第五章及第六章是对我国行政诉讼类型的研究。第五章为概述,主要研究我国行政诉讼类型的现状、不足、确定行政诉讼类型的因素和标准、行政诉讼类型应具备的一般要件。由于大陆和台湾的法律体制不太相同,因此文章先对我国台湾地区行政诉讼类型的沿革、现有的行政诉讼类型进行归纳和整理。然后根据学者的观点,对大陆地区行政诉讼类型进行整理,并指出由于我国行政诉讼法未明确规定诉讼类型,加之理论界归纳出的诉讼类型的内涵过于狭窄,在行政和司法实务中暴露出许多不足。在探讨行政诉讼类型的标准时,文章认为影响行政诉讼类型的因素有很多,诸如政治制度、经济基础、文化传统,行政诉讼的目的,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行政行为的类型,行政相对人行政法上的权利类型等,但对概念进行划分时,必须按照分类的规则来进行,即划分时必须按同一标准进行分类,并且各子项外延必须互不相容。否则将会出现“划分标准不同一”或者“子项相容”的逻辑错误。综合来看,以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作为行政诉讼分类的标准更为恰当。按照这一标准,我国应确立的行政诉讼类型为撤销诉讼、课予义务诉讼、行政给付诉讼和行政确认诉讼。行政诉讼类型的诉讼要件是从程序上规定行政案件必须具备哪些形式条件才能进入诉讼程序。其目的在于使法院易于了解行政争议,从而决定是否予以受理,防止滥诉的发生。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