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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增长,各种经济纠纷不断出现,加上人民群众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民众更希望通过诉讼的方式来解决纠纷,导致我国的民事诉讼呈现井喷似的增长。司法资源的稀缺性与民众对司法不断增长的需求成为一个不可避免的矛盾。在众多纠纷中,小额纠纷占绝大多数。普通诉讼程序,对于法院和当事人的财力、人力、物力都是一种负担。有的普通的诉讼效果与耗费的时间、金钱不成正比,甚至导致当事人放弃了“打官司”的念头,合法权益得不到应有的法律保护。这就要求制定能快速解决小额纠纷的诉讼程序。2013年1月1日施行的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引入了小额诉讼程序。此次出台的小额诉讼程序的法律条文少,内容较为笼统。为此,2015年1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对小额诉讼程序作出了一系列细化规定,力图转变小额诉讼程序过于粗略的尴尬境地。经过几年的实践,小额诉讼程序的实施还是不尽人意,此次司法解释对小额诉讼程序的细化也不够完善。小额诉讼程序还没成为一个完备的系统,仍然无法满足目前实践中的需求。本文通过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小额诉讼程序相对比,找出我国小额诉讼程序的不足,结合我国的实践经验,借鉴域外先进的立法理论和先进经验,针对我国目前小额诉讼程序存在的主要问题,围绕小额诉讼程序标的额的设定、程序被滥用,还有当事人的救济机制等问题,进行分析研究,并尝试提出自己的完善建议。目的在于使我国的小额诉讼程序趋于更加科学合理,发挥更大的作用,实现其程序价值。本文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介绍小额诉讼程序的起源和发展,揭示小额诉讼程序发生、发展的共同规律,分析小额诉讼程序的优势和完善小额诉讼程序的必要性。第二部分,从立法和实践两个层面介绍我国目前小额诉讼程序的情况,并找出我国小额诉讼程序存在的问题。第三部分,借鉴国外先进经验,结合我国国情,来找出一条适合我国小额诉讼程序发展的道路,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