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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管薪酬问题长期以来备受关注,特别是上市公司越来越多的高管正领取着与其工作业绩不相匹配的薪酬更引来众多人的非议。当然,对于高管薪酬的研究我们在乎的并非是过高薪酬的本身,而是这种过高薪酬的产生原由以及对相关的上市公司的投资者造成的侵害,如何通过法律的方式使这种过高的薪酬安排尽可能合理化,特别是在出现现实的损害时通过更有效的救济途径对相关受侵害主体给予补偿成为一种必要。基于以上原因笔者对文章做出如下安排:第一,基于对上市公司高管薪酬规制依据的考察在文章的第一部分通过深入分析不完全契约理论、委托代理理论以及利益相关者理论以期为我国上市公司高管薪酬法律规制的制度建构提供理论依据。第二,为何会出现畸高的薪酬安排这是需要深入研究的,在目前的上市公司中,由于高度分离的股权结构形式,大多数高管作为管理层可以通过自己的权利优势来影响自身薪酬的设定,作为薪酬安排主体的董事会难以同高管进行公平的议价从而影响合理薪酬标准的制定。在董事会与高管之间往往会因为相互之间的忠诚和友谊以及诸多的社会因素影响公平薪酬安排的实现。要想改善董事会在维护股东权益上的尴尬状况可以通过赋予股东有限的薪酬干预权,同时改善在上市公司董事会下设的薪酬委员会的独立性来实现上市公司高管薪酬决定机制的合理化。第三,俗话说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通过更加透明的薪酬信息披露制度可以使现有的不合理的薪酬安排得以改善。在文章的第三部分着重通过借鉴国外发达国家有关薪酬信息披露的规定,同时结合我国有关高管薪酬信息披露的具体国情为我国上市公司高管薪酬信息披露的制度建构提供合理化建议。第四,当现有的救济机制不能满足我们弥补损失的需要时,通过诉诸司法的方式未尝不是一种可行的解决办法,司法作为权利救济的最后一道防线,需要我们完善相关的制度建构来保障利益诉求的实现。在文章的第四部分对我国上市公司高管薪酬法律规制的司法救济途径提出了一些建议,从而为现有薪酬安排的制度缺失起到一定的救济作用。当然,对于上市公司高管薪酬的法律规制是一个系统而复杂的问题,文章中对于我国上市公司高管薪酬安排的考察以及规制建议仅是这个系统问题的一些方面,具体的制度建构仍需要回到现实操作中才能更加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