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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世纪人类全面进入信息时代,然而信息技术的高速发展却带来了信息“贫富”差距—数字鸿沟,从而造成一个国家或地区的落后。要解决这一数字鸿沟,世界各国均采用电信普遍服务法律机制,保护边远地区居民、低收入人群、弱势群体得到平等的电信服务,在我国也是如此。本文的主要内容如下: 文章首先介绍了电信普遍服务法律机制的一般理论。接着分析了我国电信普遍服务的实施现状:电信普遍服务取得了飞速发展的同时,我国普遍服务的任务仍十分艰巨,主要是广大农村和西部地区。在我国,《电信条例》对普遍服务的规定十分模糊,以至于在具体实施和出现问题时,找不到适用的法律依据。在电信实行垄断经营时期,电信企业通过内部交叉补贴实现普遍服务的目标。电信体制改革后,在竞争环境下,电信企业缺乏动力去投资不产生回报的普遍服务,那么该如何继续推行普遍服务?另外,我国加入WTO后面临着电信市场的全面开放,如何建立起公平、透明、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这些都给我国立法带来了巨大挑战。他山之石,可以攻玉。要完善我国的普遍服务立法可以借鉴国外电信普遍服务法律机制建立的经验。电信普遍服务概念最早来源于美国,该制度在美国得到了充分发展,相应其立法也较完善。另外,印度一些发展中国家,它们很早就建立起自己的普遍服务法律机制,使得普遍服务小有成就,这些国家的成功经验都值得我们学习。最后,笔者结合我国国情,提出了构建我国电信普遍服务法律机制的建议。在立法体例上,未来《电信法》中应专设“电信普遍服务”一章来突出普遍服务的重要性,并给予充分的法律规定;在立法内容上,要涉及以下条款,即:电信普遍服务的定义、电信普遍服务的范围、电信普遍服务的目标、电信普遍服务实施机制、保障机制的建立等。 只有建立起有效、可行的普遍服务法律机制才能最终消除信息“贫富”差距,这将有利于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有利于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有利于和谐社会的建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