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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陷产品召回制度作为一项相对完善且日趋成熟的制度,在西方发达国家由来已久。我国2004年公布和试点运行的《缺陷汽车召回管理规定》,标志着我国构建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已经进入探索与实践阶段。在实践中逐步完善汽车召回制度后,我国接下来面临的主要任务就是构建自己的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全文分为五部分:第一部分,本部分首先探讨了召回制度的理论基础,并对产品召回制度所涉及的概念如产品、缺陷产品、召回等作进一步阐述和辨析,同时分析了召回制度的三大特征:适用对象的整体规制性、调整方式的事先预防性、立法宗旨的社会公益性。第二部分,对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对我国的重要意义作了阐述,认为目前在我国建立该制度实属必要。第三部分,分析了当前我国建立缺陷产品召回制度面临的困境,并提出改善建议。第四部分,介绍产品召回制度在代表性发达国家的起源与发展。重点介绍美国产品召回制度,尤其对其汽车召回和一般消费品的召回程序和特点作了详细叙述,接着简要介绍了澳大利亚、法国、日本的产品召回制度中的特色做法并总结了国外产品召回制度对我国的借鉴意义。第五部分,指出产品召回制度相关法律中的不足并提出修改建议,并对产品召回制度在我国的具体设计进行了探讨。总之,本文希望通过对我国产品召回制度相关问题的探讨,为我国建立和完善产品召回制度的立法提供建议,以供今后立法借鉴和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