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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是从习惯演变而来,自从有了法律,社会秩序就一直存在二元的规则系统,由习惯规则和法律规则共同影响社会的发展,无论法律规则占有多大的优势,习惯规则一直顽强的生存着。这种现象同样发生在行政管理领域,随着公共治理理论的提出,国家管理模式的改变,行政惯例有了更大的生存空间。通过法院的判决书以及最高院发布的典型案例可以看出行政惯例遍布诸多行政领域,虽然行政惯例在实践中被频繁适用,但是成文法始终没有承认它的法律地位,因此,如何对待行政惯例以及让其有效地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便成为了行政法治的当务之急,本文就是基于此来探讨行政惯例的适用及其司法审查。行政惯例是指行政机关处理行政活动中的某种习惯性做法,它是行政机关在一个较长时期内处理相同事务时的重复活动逐渐形成的一种“规则”,因取得一定范围内人们的普遍确信而发挥规范功能,这里指的行政惯例是能对行政相对人产生间接影响力的惯例。本文分为以下五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对行政惯例基本概念的叙述。分别为对行政惯例概念的界定,对行政惯例特点的分析,对行政惯例的内容的概括和表现形式的划分。第二部分是对行政惯例法律地位的确认。通过对域外国家行政惯例法律地位的了解,以及对行政法法源的重新理解来确定我国行政惯例应当具有的法律地位。第三部分是对行政惯例适用的实证分析。在介绍行政惯例适用情况及范围时,先阐述行政惯例适用的理论依据和实现作用,理论的支撑和现实的需求使行政惯例不断在行政活动中涌现。第四部分是对行政惯例司法审查现状的介绍。行政惯例有善恶之分,并不是所有的行政惯例都是好的,对行政惯例的审查则是为了保证行政惯例能够朝着正确的方向发展。这部分的内容主要介绍了行政惯例在司法个案中提出和法院对行政惯例的认定。第五部分是指出行政惯例在适用和司法审查存在的问题并予以完善。针对行政惯例适用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明确行政惯例的法律地位、建立行政惯例公开制度、健全行政惯例的说理制度、强化行政惯例的内部监督五个完善意见;并且对行政惯例的司法审查也提出相关的建议。希望这些内容能为今后建立行政惯例制度提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