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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些年随着人工智能、5G技术的逐步成熟,自动驾驶技术也有了较大的发展,很多国家都在开展自动驾驶汽车的路面测试活动。优步自动汽车案是自动驾驶汽车路面测试以来发生的第一起撞击行人致其死亡的案件,通过分析此案的争议焦点,引出自动驾驶汽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和责任分配问题。自动驾驶汽车交通事故涉及的责任主体众多,自动驾驶系统制造商、汽车生产商、驾驶员、所有权人、汽车销售者和网络服务提供者都是可能的责任主体。传统汽车交通事故的主体在我国道路交通法律法规中称为“机动车一方”,通常情况下是指驾驶员。而自动驾驶汽车交通事故的责任主体众多,驾驶员可能不是主要的责任主体。原因是这两类车辆的驾驶主体不同,自动驾驶汽车的驾驶主体为自动驾驶系统,传统汽车的驾驶主体是自然人。这个不同点导致自动驾驶汽车驾驶员承担责任的情形与传统汽车有较大差异,应根据车辆自动化程度和驾驶模式来判断自动驾驶汽车的驾驶员是否承担责任,当车辆使用人和所有权人不一致时,仍应根据车辆的运行利益和运行控制来确定责任人。当下研发的自动驾驶汽车离不开网络技术的支持,因此网络服务提供者在特定条件下也需要承担赔偿责任。汽车生产商可能因为汽车原零部件的产品缺陷而承担责任,当条件满足时销售者也应承担产品责任。上述众多的责任主体,适用的归责原则应有所区别。自动驾驶系统是产品,自动驾驶系统制造商适用产品责任,但越是高科技产品,要证明存在缺陷越困难,制定自动驾驶汽车的安全标准可以降低缺陷证明难度。此外还需建立自动驾驶汽车交通事故无过错赔付制度,只要损害发生,满足条件的受害人可直接向特定机构申请赔偿,免除受害人的证明责任。无过错赔付制度的具体构建可考虑强制责任保险,自动驾驶系统制造商和所有权人都是该强制责任保险的购买主体。完善自动驾驶汽车损害赔偿方面的法律法规,建立相应机制保障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有序进行,维护人们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