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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互联网技术的迅猛发展,网络空间逐渐成为人们生产生活的重要领域。互联网空间不断改变着人们的生活,同时,也为一些犯罪行为提供了滋生的温床。很多传统犯罪通过互联网延伸到网络空间中,网络赌博和在网上开设赌场的行为便是借助网络手段出现的新的犯罪行为,给预防和打击该类犯罪带来巨大的冲击。尽管两高、公安部在2010年出台了《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为依法惩治网络赌博犯罪提供了指导性意见。但是在实践中,网络赌博却呈现出赌博方式多样化、赌博手段复杂化、赌博行为隐蔽化等特点。司法解释中规定的情形与实践中的情形往往无法做到一一对应,对于很多新式的赌博与开设赌场的行为无法做到准确的评价,这也使得很多犯罪游离于刑事处罚之外,严重扰乱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本文以XX直播平台奖池抽奖行为为研究对象,结合周子渊开设赌场案,对二者进行比较研究,发现奖池抽奖行为区别于传统犯罪的新特点,透析奖池抽奖行为的犯罪本质。通过参考相关学者的专著及文章,准确把握文章的研究重点,以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研究思路,立足当前刑法条文及相关司法解释,在罪刑法定原则的基础上,从刑法解释学的角度分析奖池抽奖行为的构罪依据及各相关主体涉嫌的罪名,并以此为典型模板,加深对网络中出现的新型赌博及开设赌场行为的认识。针对直播平台奖池抽奖行为涉罪问题,本文将按照以下思路展开研究:首先,将XX直播平台奖池抽奖行为与周子渊开设赌场案进行比较,分析奖池抽奖行为呈现出的新特点及两个案件相同的犯罪本质,并提出案件比较过程中的核心争议。其次,对于案件比较中的核心争议进行回应,并对奖池抽奖行为的性质、涉案金额、直播平台与主播关系等问题进行分析。再次,对奖池抽奖行为的构罪依据展开分析,探明奖池抽奖行为的犯罪本质。最后,对直播平台奖池抽奖涉及的相关主体是否构罪、构成什么罪以及其中可能存在的共同犯罪进行研究。对于涉及其中的主播、直播平台、直播经纪公司、雇佣人员各自涉嫌的罪名进行详细论证,以实现合理的定罪量刑。本文以XX直播平台奖池抽奖行为为切入点,希望通过对该行为的犯罪本质、构罪依据及各主体涉嫌罪名等问题的分析研究,加深对新式网络赌博及开设赌场行为的认识与理解,希望在实践中能够为认识与打击新式的网络赌博及开设赌场行为提供一定的理论帮助,为解决相似的刑法适用问题起到一定的借鉴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