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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是在我国监察体制改革过程中赋予监察委员会的一项新权力,也是一项可对被调查人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最严厉的措施。它适用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一般职务违法行为和职务犯罪行为。留置措施是监察委员会进行调查工作时采取的一项十分重要措施。这项措施自诞生以来,引起了社会各界的讨论和关注。很多人认为监察委员会的留置权是一项创设,但是监察制度在我国有着源远流长的历史,从中国古代到民国时期直至新中国的建立监察制度都是我国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各个历史阶段法律也都赋予监察官们调查案件、留置嫌疑人的权力,使得他们能够更好的行使监察权。新中国建立之后我国政府更是借鉴吸收中国古代和西方的监察制度,建立适合中国国情的监察制度并不断进行改革,适应时代的步伐。而现在正逢监察制度改革之时,社会各界对于监察制度改革,对于监察委员会的留置权有着不同的看法和意见,尤其是监察委员会的留置权是否会侵害嫌疑人的人身权等问题,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讨论。本文梳理了从中国古代到新中国时期的监察制度的变迁,以及监察官所拥有的权力,以探究当今监察委员会的留置权的历史基础,为我国当今监察委员会的改革和留置权的设置提供史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