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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社会责任理论自问世以来,备受国内外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关于这一话题的研究风靡不衰。经过近几十年的努力,我国对公司社会责任的理论研究日渐成熟,而与此同时,黑工、矿难、毒奶粉等公司社会缺失事件在我们的生活中仍屡屡发生。这暴露出我国立法实践中对公司社会责任关注的滞后,也正因如此,公司社会责任实施过程中的一系列问题没有得到良好的解决。有鉴于此,法律如何规制公司的活动以实现其社会责任,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新课题。对这一课题的解决直接关乎公司社会责任能否由理论走向实践,有着深刻的现实意义。
明确法学意义上公司社会责任的涵义是研究公司社会责任法律制度的前提。要准确理解这一涵义,要从委托代理理论、利益相关者理论和利益平衡理论出发明确承担公司社会责任的主体、承担公司社会责任的对象以及承担公司社会责任的限度。另外,通过对国内外公司社会责任发展历史的研究可以看出,公司社会责任的发展并不是一蹴而就的,其产生的初期也遭到了人们的争论、质疑,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可逆转以及理论界的不断证成,公司社会责任最终受到了国际组织、世界各国政府及其他经济政治组织的普遍提倡。近年来,公司社会责任的发展更呈现出由价值理念层面向制度构建层面转化的趋势,这为公司社会责任由理论向立法实践迈进打下了基础。
我国现行的立法对公司社会责任的规定极为薄弱。虽然《公司法》以及《劳动法》、《环境法》、《税法》等其他部门法条文中对公司社会责任都有所宣示,但通过归纳总结和分析比较可以发现,这些宣示性立法总体来说有以下特点:第一,规定零散,不成体系,大多有公司社会责任之实,无公司社会责任之名;第二,条文多为原则性和政策性规定,抽象笼统、缺乏可操作性;第三,权利救济制度不健全,存在较多有权利无救济或有义务无责任的规定。
针对以上现行立法中存在的问题,笔者认为应从立法的原则和具体的制度构建两个层面来解决。在立法原则层面:首先应引入社会成本理论作为对立法的指导,为解决公司社会责任立法中各利益主体间矛盾冲突提供衡量标准;其次,公司社会责任这类法律问题本身内涵难以清晰界定,而且会随着社会政策的变动而频繁变化,致使制定法的规定不可避免的存在较多原则性条款,因此,应在坚持制定法的传统下,适当借鉴西方判例法国家的做法;再次,为增强公司社会责任立法的体系性,应注重公司法与其他部分立法的配合、统一和协调。在具体制度构建层面:以股东利益为核心的公司治理安排已不能适应公司发展的要求,为使公司的发展更加关注社会利益多元化的追求,强调利益相关者的共同治理成为必然的选择。具体说来,应重点从职工参与制度、债权人参与制度、公司党委会参与制度三个方面入手,完善利益相关者参与公司治理制度。另外,为保障公司社会责任法制化的全面落实,必需构建政府、社会、公司“三位一体”的监督制度,实现国家公权力监督的科学化、社会监督的规范化、公司自我监督的有序化。最后,为解决公司社会责任权利救济制度的普遍缺失问题,应尽快在诉讼制度中引入环境公益诉讼、劳动者公益诉讼、消费者公益诉讼等公益诉讼制度;并建立类似现有股东派生诉讼的利益相关者派生诉讼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