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政府采购协议》与我国政府采购法律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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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一部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的重要法律。我国自1996年开始政府采购的试点工作后,政府采购的范围迅速扩大,资金迅速增加。在这种情况下,《政府采购法》的颁布是十分必要的,同时,该法的颁布对于促进政府采购的快速健康发展也有着重大意义。 WTO《政府采购协议》以下简称(GPA)作为世界贸易组织的一个复边协议,是指并非全部WTO成员国都参加的协议。但随着我国经济的迅速发展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我国加入GPA,开放政府采购市场是经济发展的必然。因为它可促使中国企业走向国际公共市场,在国际竞争中走向成熟,促使企业创新,提高和培养本国企业的经济竞争力。 因此,本文主要借鉴西方发达国家政府采购立法情况,借助比较分析的方法,找出我国政府采购法的不足,进而阐述我国加入政府采购协议的前景与存在的问题,如何完善我国政府采购法律制度,以及我国为此应采取的策略与准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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