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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过程中,中国资本市场的建立有其不同于欧美国家的独特逻辑,这种逻辑_一一方面表现为我国资本市场的运作和证券的发行、交易制度都是服务于国有企业改制的核心目的,涉及到国家及政府、企业及其管理层、证券服务机构、投资者等多种主体之间利益的权衡与冲突;另一方面则表现为上市公司缺乏行为自律性,不能严格遵守资本市场行为规范,通过制作虚假的会计报表、频繁的关联交易等手段达到在证券市场上“圈钱”的目的。在对上市公司所披露的财务信息的研究中,这种独特的逻辑从一个侧面折射出来。围绕着信息披露的全过程,通过对不同阶段、不同主体在其中的地位和作用的分析,我们不仅可以了解到上市公司是如何选择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方式的,证券服务机构是如何提供审计报告、传递作息、进行分析等服务的,投资者是基于怎样的判断作出投资决策的,股票交易所和证监会等机构和部门是如何进行管制和规范的,还可以看到存在于资本市场上各类主体之间的千丝万缕的联系。因而,也就不难理解为何我国上市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经过了诸如审计、审核、分析等层层监督之后,仍不能真实反映公司的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反而时常误导投资者,使其作出错误的判断、蒙受损失。
近年来,无论是资本市场相当发达的美国,还是资本市场刚刚起步的我国,都发生了大量的虚假信息披露案。虚假信息披露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而法律不健全和对造假行为惩治不力是其中十分重要的原因。美国在其资本市场系列财务丑闻发生后,采取了一系列加强财务报告法律责任的措施,尤其是发布了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极大地提高了虚假信息披露的法律责任。反观我国,由于立法和司法实践严重滞后,虚假信息披露的法律责任弱化,会计造假成本过低,致使上市公司财务操纵现象严重,这重创了投资者的信心,阻碍了资本市场优化资源配置功能的有效发挥。本文通过对上市公司法律制度的研究成果和有关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运用法学、会计学、经济学等学科的相关理论,以上市公司的财务报告为主体进行系统研究,提出修改有关法律和司法程序的建议,以期为有效遏制虚假信息披露行为、有效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提供理论支持和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