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中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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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的编纂可以说是我国法学界里程碑式的事件之一。在民法典编纂过程中,需要学者们加以关注、探讨的问题不在少数。其中,不可回避的问题之一就是如何定义民法中的人,或者说如何构建民事主体制度,使之在与大陆法系的传统和我国以往的民事立法经验合理衔接的同时,又能够适应新的形势要求,将不断出现的新的民事主体形态容纳进来,这些都值得学者们认真思考。不过,从笔者所掌握的资料来看,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提交给全国人大审议的民法典草案中,民事主体制度采用的依然是自然人、法人的二元结构,既没有反映民事主体的新发展,也没有为其他民事主体形式预留下存在空间。笔者以为,在新时代的民法典中构建这样的民事主体制度似乎有欠妥当,有必要对这一制度的构建重新进行考虑。为了更好地理解民法中的人的内涵,本文在开始部分对其和与其相关联的概念进行了简略的分析。接下来,从《汉莫拉比法典》开始,对罗马法、《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等具有相当影响的各国民法典作了研究,从历史演变和各个国家两个角度来看这些法典的制定者是如何在法典中定位民法中的人的。然后介绍了民法学理论中对“人”的形象的研究成果,“理性人”、“经济人”和“弱而愚的人”是比较有代表性的观点。在我国以《民法通则》为主的现行民法中,民事主体制度采用的是“自然人——法人”的二元结构,此外,还存在着如个人合伙等在法律上主体资格得不到承认的团体,处境尴尬。即使是得到主体资格承认的自然人、法人,在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规定上仍然存在着问题,甚至在名称、分类等基本问题上也有值得商榷的地方。不过,笔者认为,只要考虑周密,规定得当,我国民事主体制度中存在的不足都可以在未来的民法典中得到解决。随着社会的发展,新的情况不断产生,在民法典中应有所反映:改正现有规定中存在的问题,去除不合时宜的民事主体,承认某些团体应具有的主体地位。多元的社会造就多元的民事主体,结合时代、国情,建议采取民事主体的三元或多元结构,期待我国将制定出一部先进的符合时代要求的民法典,民法中的人的规定也更为清晰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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