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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提出了可罚事后行为这一理论,对可罚事后行为的概念作出了界定,即行为人在完成犯罪实行行为(即前实行行为)后刑事责任最终确定前,产生了隐瞒前实行行为事实、维持前实行行为不法状态、确保前实行行为目的实现、利用前实行行为造成的状态或者结果实施其他犯罪的故意,同时在故意的支配下实施的符合犯罪构成要件、侵害了新法益的行为。可罚事后行为具有独立性、事后性和故意性等特征,可以按照不同标准将其分为不同种类。由于可罚事后行为符合独立的犯罪构成要件,而且侵犯了新的法益,一般情况下应当与前实行行为形成并罚数罪,但特殊情况下也会成立一罪。可罚事后行为能够与刑法理论中现有的不可罚事后行为形成逻辑对应,完善刑法理论内部框架,同时能够指导司法实践,解决行为人在完成实行行为后开展的纷繁复杂的新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应当如何处理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