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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渡,作为国际司法协助的一种重要方式由来已久,在跨国犯罪日益猖獗的今天,越来越受到各国的重视。近年来,国际社会出现了许多涉及这一重要内容的公约和协定,其中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最具代表性。《公约》是联合国历史上通过的第一个用于指导国际反腐败斗争的法律文件,其为各国合作打击腐败犯罪,引渡外逃贪官提供了全面有力的法律依据。随着现代引渡制度的不断发展,我国也在积极扩展与其他国家的引渡合作。但是,我国的《引渡法》及相关刑事立法仍然存在着不完善的地方,一些规定甚至与我国加入的双边引渡条约及国际公约,特别是《公约》的规定相矛盾,这极大限制了我国在引渡罪犯方面的成效,为我国的引渡工作平添了许多不必要的困难。本文通过对《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关于引渡机制的具体规定进行较为全面系统地阐述,在此基础上采用比较分析的方法,对我国引渡制度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了具体的评析,并提出修改与调整我国相关立法进而完善引渡制度的思考和建议。除去绪论和结语,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可引渡之腐败犯罪相关内容的界定,主要就我国相关法律同《公约》在可引渡之腐败犯罪的具体规定上存在的差异进行分析,并借鉴《公约》的合理之处对我国相关立法内容进行修订与完善。具体包括对关于“公职人员”的界定、行贿罪构成要件的认定以及财税犯罪是否引渡等三个方面内容的探讨。第二部分是死刑不引渡的问题,长久以来死刑都是我国开展引渡合作的一大困扰。该部分通过阐述国际法上的死刑不引渡原则及其在引渡实践中的重要性,进而对死刑不引渡原则与我国死刑制度的关系进行思考,并积极寻求死刑不引渡原则的变通适用,即通过采用量刑承诺的做法来避免死刑不引渡原则对我国引渡实践的不利影响。第三部分是引渡请求的审查程序,重点对引渡的双重审查模式以及司法审查的证明标准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在我国区别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引渡审查的建议。第四部分是被请求引渡人的资产追回,该部分结合《公约》中资产追回机制的阐述,对我国如何完善通过刑事途径和民事途径等进行资产追回的法律问题进行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