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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证据裁判原则,即在刑事诉讼中,必须以证据为依据来认定犯罪事实,又称为“刑事证据裁判主义”。其作为证据法和现代刑事诉讼制度的一项基本原则,己经在世界各国的刑事诉讼法律和司法实践中得以普遍体现和确立。学术研究的前提是对研究对象进行定位,解决“是什么”的问题,基于各个国家以及证据法学界对于刑事证据裁判原则的概念有不同的解读,本文大致沿用法国《刑事诉讼法典》第427条、我国台湾地区“刑事诉讼法”第154条的规定’采"犯罪事实说”。这一原则体现了人们对刑事诉讼理性和程序正义诉讼价值的追求,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的基本要求:第一,认定犯罪事实必须依靠证据,无证据不得认定犯罪事实;第二,作为认定犯罪事实和作出裁判所依据的证据必须具有证据资格;第三,作为认定犯罪事实和作出裁判所依据的证据必须经过法庭调查程序。刑事证据裁判原则同时具有四个重大而深远的意义:它使法官从神坛走向法庭,是诉讼进步与文明的表现;是保证认定案件事实的真理性、正当性,实现人权的保障;是约束公安司法人员的恣意妄为和主观擅断,弥补自由心证的天然缺失、增强司法确定性、正当性和权威性的重要保障。在我国基本法《刑事诉讼法》中体现了刑事证据裁判原则的精神,没有明确规定刑事证据裁判原则,但在相关司法解释中已有明确的规定:2010年《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首次明文确立了刑事证据裁判原则。2012年《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61条以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61条进一步了强化刑事证据裁判原则的贯彻实施,奠定了刑事证据裁判原则在我国刑事审判中的基础地位,确立了证据在刑事诉讼中的中心位置。本文在论述刑事证据裁判原则在我国的现状的基础上,分析得出我国刑事证据裁判原则存在高位阶法律缺位、证据规则体系不完善、相关辅助制度存在缺陷等问题。在此前提下,以“两个证据规定”和《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为基础,结合我国的国情在司法理念、法律规定、辅助制度三个方面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刑事证据裁判原则,以期构建一个符合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现状和制度要求的刑事证据裁判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