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事审前程序模式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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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审前程序作为民事诉讼程序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近些年来,受到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界的重视。我国民事诉讼法学者十几年的研究和探索,虽然取得了累累的硕果,但时至今日,在一些问题的认识上,仍然没有能够形成一致的看法,甚至在一些概念的使用上,也显得有些混乱。本文从审前程序模式的角度,对相关问题进行探讨。文章主要包括以下几个部分:第一章是对民事诉讼审前程序的概说,本章首先阐述了审前程序的概念、价值以及功能。民诉审前程序的价值主要体现为最大程序的发现案件的客观真实、实现诉讼公正以及保证和提高诉讼的效率。其功能主要是通过审前程序,从而对争点进行整理,同时收集和固定相关的证据,在条件具备的情形下,还可以以其他方式解决争端,民诉审前程序为上述功能的实现提供了实施平台。此外,本章通过界定民事审前程序模式的含义,明确了民事审前程序模式的基本要素分别是主体要素和内容要素。主体要素说的是法院内部由谁负责主导和实施审前程序,也就是审前程序中对于法官的设置模式;内容要素说的是法院与当事人之间的诉讼关系模式,也就是在审前程序中,法官与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之间,程序主导权如何进行分配和适用。第二章主要阐释民事诉讼审前程序的基本模式类型。民诉审前程序模式的主体要素方面包括审判法官模式、法官助理模式和预审法官模式三种。本文详细分析了三种模式的内涵及其运作方式,并从相关角度对三种模式进行比较和分析。另外,民诉审前程序模式的内容方面主要有当事人主导模式和法官主导模式,本文详细介绍了当事人主导模式的典范,即美国的审前程序,在法官主导模式方面,介绍了法国和德国民诉审前程序的相关制度。第三章着眼于论证我国民事审前程序的模式选择,也是本文的重心。本章结合我国诉讼理念和法律传统,总结出我国民事诉讼审前程序应该采取的具体模式。我国民事审前程序的主体要素应采用审判法官模式,内容要素应摒弃纯粹的当事人主导模式和法官主导模式,而是采用当事人和法官双方互相协助的协同主义模式。文中纠正了审判法官易造成先入为主的错误观念,并详细分析了协同主义模式的内涵和优势。此外,基于审判法官模式和协同主义模式,笔者认为应完善法官释名制度和证据交换制度,并尽快建立审前会议制度,从而更好的实现审前程序的应有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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