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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村民自治制度自产生到制度体系完全确立,中间经历了30年的时间,发展速度之快,规模之大,村民自治制度建设的成果令人瞩目,然而随着社会发展,农村社会的发展与城市相比仍十分滞后,村民自治制度经历最初的繁荣之后,各种问题和弊端也逐渐的显露出来,民主选举、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民主决策四个村民自治制度的组成部分都出现了与农村本土文化传统相互抵触的现象,表现在许多村庄对于选举及村务会议参与性不高,甚至抱有排斥心理。此外,一些村庄由于经济水平落后,生活困难的村民大批外出打工,使得村庄呈现“空壳化”,村中出现无村务可管的状况。种种现象表明,村民自治已经遇到发展瓶颈,这个瓶颈就是制度的实施效力得不到充分发挥。
上世纪70年代末兴起的新制度主义,曾就制度发展规律及制度效力的进行过研究。新制度主义关注社会生活中的制度因素,为探索制度变迁规律而提出了制度供给与需求、制度体系均衡、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等富有重要意义的理论,运用新制度主义者的制度分析范式审视中国村民自治制度的发展历程,能揭示村民自治制度的变迁过程中的弊端,从而也证明违反制度变迁规律,这也正是村民自治制度效力的问题根源所在。
我国村民自治制度变迁的效力问题,还集中表现为没有处理好法与文化之间的关系,在村民自治制度变迁过程中国家权力和秩序绝对主导,社会和意识被排除在外,使得制度变迁按照国家意志进行,从而不适应社会的制度需求,与社会的非正式制度之间产生矛盾,提高了制度成本,降低了制度效力。解决方法便是摸清农村社会法与文化之间关系、法律制度与传统文化之间的界限,在法律制度有序有度发展的基础上,通过培育与自治制度精神的公共传统和民主文化方式,促进法与文化之间的协调性和均衡性,从而形成高效力的村民自治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