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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问题关乎国家民生问题,在市场经济中占据重要地位。法治经济是市场经济得以顺利发展的重要前提,合法价格竞争是市场竞争顺利运行的重要手段,不正当的价格行为有巨大的社会危害性,价格欺诈就是其中最直接、最明显的一种,经营者一旦实施价格欺诈,即会对消费者及其他合法经营者的权益造成巨大损害,破坏市场经济中的自由竞争,扰乱市场竞争的正常秩序,严重浪费社会资源,必须加强对价格欺诈的法律规制。对我国价格欺诈进行法律规制,首先了解价格欺诈理论是由民事欺诈发展而来,而我国传统民法中的欺诈理论无法完全适用于价格欺诈行为,仅靠传统民法与行政法的规制也无法完全解决价格欺诈问题。本文首先对价格欺诈的概念进行明确界定,再总结其特征,根据《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确定十三种具体的表现形式,再分析出新形势下出现的更为复杂多变的价格欺诈表现形式,进而探究价格欺诈产生的原因与危害,探讨对其进行规制的必要性。对我国价格欺诈进行法律规制,必须充分了解目前的立法现状,对于规制价格欺诈的具体规范体现在价格法及其配套规定中,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广告法及其他法规等也包含一些规范条款,其存在的主要问题有法律法规不统一,法条冲突,配套法规滞后;执法职能未统一明确,执法措施有限,处罚力度不够;对第三方主体力量重视不够等。对我国价格欺诈的法律规制,还应当充分借鉴发达国家及地区的成功经验,他们对于价格欺诈行为的法律规制相对较完善。文章列举了美、英、法、德、香港及台湾地区对于价格欺诈的规制现状,总结出我国可以在完善相关立法、明晰监管机构权责划分、加大惩处力度、重视第三方主体作用的发挥等几个方面借鉴相关的先进经验,完善我国价格欺诈的法律规制。我国目前对于价格欺诈的规制理论已初步形成,并且在实践中有一定的运用和发展,要进一步完善我国对价格欺诈的规制,弥补实践中的不足,本章最后部分提出了建议,具体说来,包括完善规制价格欺诈法律制度、完善规制价格欺诈的执法体系、明确法律责任承担主体、完善法律责任承担形式、加强对第三方主体作用的重视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