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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犯罪初查制度是检察机关在侦查职务犯罪过程中逐渐发展起来的一项制度,它适应了我国现代社会打击职务犯罪的要求,是经济、社会、政治和法律发展、改革的一项产物。但是最初的立法者并没有赋予初查制度合法地位,使得初查制度的存在废立成了一个颇具争议的问题。关于初查制度的规定散见于最高人民检察院的一系列司法解释和工作文件中,但是这些数量繁多的规定并没有给初查制度一个完备、系统的界定;相反,初查程序存在严重的结构性缺陷。初查手段、初查方式和初查监督等重要环节都缺乏规定,给实务部门的工作造成困难。同时,我国特有的立案制度也为初查的运行造成一定的困难,立案标准过高与初查手段有限的矛盾急需解决。检察机关的业绩考核方式也应做出相应的调整。本文旨在对我国职务犯罪初查制度进行深入细致的研究,并对外国类似的法律制度进行广泛的考察,以期对我国初查制度的改革完善献计献策。本文共分四章,具体的写作结构如下:第一章对我国职务犯罪初查制度的概念、产生原因进行细致的阐述,了解初查制度。第二章对我国职务犯罪初查制度合法性的争议进行深入的分析,并对初查制度设计上的结构性缺陷进行探讨,以期对其改革完善提供具体的方案。第三章对外国刑事司法制度中类似初查的法律制度进行考察和研究,并与我国的初查制度进行对比,以期对我国初查制度的改革完善提供先进的经验。第四章在前面三章的基础上,对初查制度的改革完善提出具体的意见和建议,包括赋予初查合法地位,对立案制度进行改革,对初查的具体程序进行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