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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规民约是指在一定的乡村范围内,村民为实现自我管理而对公共事务进行约定的具有区域效力的社会规范。村规民约在我国有着悠久的历史,也是当下乡村实现自我管理的重要方式。对于村规民约在司法适用中所产生相关问题的研究,有助于协调好村规民约与国家法律法规之间的关系,也是关系到司法能否为乡村振兴战略提供有力保障的问题。村规民约作为乡村自我管理的规范在一定程度上存在和国家法律法规相冲突的问题,进一步导致了司法适用中产生了相关的问题。从法律性质上看,村规民约虽然不属于国家法律体系中的一部分,不能作为司法裁判的直接依据,但其作为一种“软法”的形式得到了相关国家法律法规的承认,在其效力范围内应该加以认可。在司法实践中,我国关于村规民约的司法诉讼案件呈现南多北少、涉及范围广、案件类型相对集中和问题较为复杂等基本特点。也存在村规民约和国家法律法规存在冲突、村规民约的司法适用标准不统一、司法对于村规民约的审查不到位等问题。造成这些问题的原因从根本上看,一方面是国家法和民间法的天然冲突,另一方面是司法权力的有限性所导致的。村规民约的适用应秉持坚持村规民约的司法适用地位、准确把握村规民约中的权责范围和加强司法对村规民约的审查等三项原则。同时对如何完善村规民约的制定也提出了合法依规、切实有效、程序健全的制定要点,希望能够有效的解决村规民约在司法适用中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