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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是一种非常温和的、快速的、也极为有效的争议解决方式,当前跨国经济往来越来越紧密,调解对国际商事争议的解决具有显著效果,西方多数发达国家都已将它作为国际商事争议解决的首选。在我国,调解历史可谓源远流长,但是国际商事调解在我国却“水土不服”,并未得到足够关注,国际商事主体在我国无法以同样的认识接受调解,在出现争议时往往首先选择程序上更为繁复、时间上也相对拖沓的仲裁、诉讼等方式,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及其他损失。在前期的调研中,通过对我国国际商事调解制度存在的问题、面临的困境进行分析,笔者发现,当前我国的国际商事调解制度不仅存在立法空白问题、调解协议效力确认问题,还面临着调解制度运行基础较差、机制之间的协调对接比较欠缺等障碍。如今全球经济、文化等各领域都在进行全方位的深入交流,尤其随着我国“一带一路”新主张的积极推进,毫无疑问,国际商事争议还会呈现几何式地增长,在这过程中,如果不能够建立起完备的与世界接轨的国际商事调解制度,我国国际商事活动的开展必将遇到更多阻碍。根据上述分析,本文的主体框架应运而生。本文的研究对象是我国国际商事调解制度的完善,开篇即通过阐述全球态势下的国际商事争议本身的特殊性、分析该争议的具体解决要求及国际商事调解制度的独特价值,对完善国际商事调解制度的必要性进行详细论述。论文第二部分则回归现实,对我国国际商事调解制度的发展沿革及现状进行分析,提出当前我国国际商事调解制度存在的问题与障碍。第三部分则通过结合上述两部分的内容探讨如何将国外先进经验进行符合我国国情的本土化应用。最后一部分对如何完善我国的国际商事调解制度提出策略方向和建议,具体包括:首先,建立健全的社会信用和商事信用体系,构筑纠纷解决机制选择的信用基础;其次,补足立法空白,完善国际商事调解立法,并通过做好“诉调对接”与“调仲结合”工作,为国际商事调解提供制度保障的同时促进诉讼机制与非诉机制的协调发展。最后,加强国际合作,尝试建立联合调解机制,并建立健全在线调解机制与无争议事实和无异议调解方案认可机制,提高调解行业的社会认可度与信任感。本文所讨论的问题,在选题方面比较新颖,而且不仅仅停留在理论的层面,也考虑到了现实中的操作可行性,具备一定的现实意义。另外,在对国际商事争议的特殊性和其解决要求以及国际商事调解的独特价值的研究上也是一次新尝试。除此之外,本文还在立法模式和具体立法问题如何借鉴国外经验的方面阐述了自己的观点,期望可以对我国完善相关立法时提供些许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