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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诉交易制度作为一项司法制度是指检察官与被告人或其律师在法院开庭审判之前,对被告人的定罪和量刑问题进行协商,检察官通过减少指控或者向法官提出减轻对被告人刑罚的良性建议,来换取被告人的有罪答辩的一种活动。辩诉交易制度有其产生的理论基础;实用主义哲学观是辩诉交易制度的思想基础;契约观念是辩诉交易制度的文化基础;当事人主义诉讼形式是辩诉交易的制度基础;沉默权和证据开示制度是辩诉交易的共生基础。辩诉交易制度的存在对于刑事诉讼的公正与效率的实现有着积极的意义。但在我国,由于长期从国家强制的角度来定义刑法,刑事诉讼中的“自治”被漠视,导致该制度在我国并未确立。在讨论构建我国新型刑事诉讼制度的今天,对辩诉交易制度探讨有着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构建适合中国国情的辩诉交易制度,能有效的弥补现行刑事诉讼制度不足,使其更具有广泛包容性,更能体现我国刑事诉讼的司法公正理念、诉讼效率理念、惩罚犯罪与人权保障相结合的理念。国内法学界对是否适用辩诉交易制度形成了肯定说、否定说、缓行说三种观点。从引入辩诉交易制度的可行性和必要性来看,我国应当在刑事诉讼法修改时确立该制度。其制度构建可以从其适用范围、适用条件、操作程序和监督机制等方面入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