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信托制度起源于英国,繁荣于美国,在世界各地得到快速应用和发展,信托业现已成为全球金融市场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现代信托制度由英国早期的用益制度逐渐演变而来,其理论依据根植于英美法系的衡平法制度,以双重所有权为核心,拥有独特的制度设计和实践魅力。信托作为一种有效的财产管理方式,在19世纪末到20世纪初,逐渐被大陆法系国家所移植继受,并在金融业务领域得到快速发展。但大陆法系国家由于缺乏与信托的制度设计相适应的法律传统和理论土壤,特别是衡平法院和区分所有权制度,在信托理论本土化的过程中遇到了重重困境。在大陆法系国家的信托实践中,信托制度的意义更多的是在于功能性的运用,而非法律传统的变革,各个大陆法系国家对信托概念、信托法律关系以及相关制度的描述性定义方式无不体现出对信托制度本土化难题的规避,同时,在金融市场上各类集合投资计划、基金以及银行理财产品的涌现则体现了信托制度功能性的一面。随着社会经济和财富多元化的发展,信托的功能逐渐从消极的财产管理变为积极的保值增值,信托受托人也逐渐从一个消极的财产保管人升级为积极的投资者。伴随着受托人权力的扩张,其义务的规范化和明确化成为不可回避的话题。信托受托人的谨慎义务是英美法系在实践中逐渐发展起来的一个概念,谨慎义务与忠实义务共同构成了信托受托人的义务内容。我国信托业经历了一个从混乱无序到逐渐规范化的过程,对信托受托人的义务规定既没有明确采用大陆法系“善良管理人的注意标准”,也没有援用英美法系的“谨慎义务”概念。《信托法》等相关法律只对受托人义务作了笼统的规定,缺乏具有可操作性的具体标准,而在信托公司所从事的信托业务、银行理财业务以及券商资管业务中,受托人实际承担的是刚性对付义务。这一方面使得受托人的责任无法认定,对信托财产以及受益人的保障过于极端,另一方面也大大影响了我国信托业务的充分展开和健康发展。因此本文主要借鉴英美法系的“谨慎概念”,对我国信托受托人的义务做一个细化研究。本文主要包括了导论、正文和结语三个部分。正文的内容分为三章来进行阐述:第一章为信托受托人谨慎义务的概述。本章一共分为三节:第一节简要梳理了信托受托人义务的演变过程,主要从英美法系国家和大陆法系国家这两个脉络来进行介绍和对比,同时也指出了英国和美国在受托人义务的演变过程中体现出的不同的发展轨迹。第二节主要探讨了信托受托人谨慎义务的相关概念,以及随着现代投资组合理论的兴起所提出的谨慎投资资义务概念。同时,与大陆法系的注意义务概念进行对比分析研究,试图找出两者之间的共性和差异。第三节主要研究了信托受托人谨慎义务的理论基础,及英美法系国家的受信任者法,以及谨慎投资义务概念提出的基础——现代投资组合理论。第二章为各国有关谨慎义务的具体标准。本章分为两节:第一节,分析了以英国和美国为代表的英美法系采纳的“谨慎义务”标准。第二节探讨了以日本、韩国和中国台湾为代表的大陆法系所采用的“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标准。同时对两个不同义务制度的具体认定标准进行对比研究,结合我国的信托实践,找出相对更适合我国借鉴的标准。第三章为我国信托受托人谨慎义务标准的具体化。本章内容一共包括三个部分:第一节介绍了我国现行信托法关于受托人义务的相关规定。第二节提出了受托人责任认定的三项原则,即区分民事信托和商事信托的原则;事前和事中判断原则;责任与能力相适应原则。第三节主要从受托人内部风控制度、投资决策前相关信息审查、对信托资产的分别管理、投资决策的做出以及信托事务的执行五个方面对受托人谨慎义务的具体标准进行细化,为受托人责任认定提供具有可操作性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