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变革的重要转型阶段,国家的行政管理也正在经历一个深层次、全方位的变革,然而由于受到许多传统思维模式和传统行为习惯的束缚,我国在行政现代化的进程中行动甚缓,在行政管理和行政改革的实践中也出现了各种问题。因为行政管理制度的不完善和社会转型产生的某些负性影响,公务员不可避免地产生了工作倦怠感。而在公务员群体中,司法人员的倦怠问题表现最为严峻。作为司法工作的行政主体,司法人员的身心健康水平与其工作绩效息息相关。处于工作倦怠的司法人员,不单自己的身心健康遭受严重的威胁,在一些情况下更会严重阻碍司法工作职能的有效发挥。因此,为保证司法工作的有效开展,须重视并加强对司法人员工作倦怠的研究。近年来,工作倦怠研究已发展成为工作压力方面较为独立的一个研究领域。从目前已有的研究看,关于工作倦怠的研究内容往往集中在其成因、症状表现及对策等方面中,其研究对象更多涉及的是教师群体、医生群体和军队相关群体,而以司法人员的为研究对象的研究极少。本研究采用实证研究的方法实际测查了295名司法人员的工作倦怠现状。研究所使用的研究工具为中国工作倦怠测量量表(CMBI),该工具在本研究中显示出了较高的信度和效度:工作倦怠总体的Cronbach’a为0.798,情绪耗竭维度、人格解体维度及成就感降低维度相应的Cronbach’a分别为0.815、0.757及0.722。本研究在保证所收集到的数据是可靠和能准确测量出司法人员的工作倦怠程度的基础上,进一步并通过Spssl9.0社会统计科学软件对数据进行分析和处理(独立样本t检验,单因素F检验),掌握了司法人员的工作倦怠现状,并形成了相关的结论。其一,司法人员群体是工作倦怠高发群体,司法人员的工作倦怠状况不容忽视。研究发现有67.22%的司法人员出现不同程度的工作倦怠症状。其中,处于工作倦怠轻度、中度、重度水平的司法人员分别占受测人数的22.37%、30.51%、14.24%。处于轻度工作倦怠水平的司法人员,以情绪耗竭症状表现为主;处于中度工作倦怠水平的司法人员,以人格解体和成就感降低症状表现为主;处于重度工作倦怠水平的司法人员,情绪耗竭症状、人格解体和成就感降低表现均非常突出。其二,司法人员工作倦怠及其情绪耗竭、人格解体、成就感降低因子在某些人口统计学变量上存在差异,在某些变量上并不存在显著性差异。研究以性别、年龄、是否结婚、民族、岗位、学历、月均收入及工作年限为统计变量,对司法人员职业倦怠及其情绪耗竭、人格解体、成就感降低因子进行t、F检验。研究发现,司法人员的人格解体及成就感降低因子在性别变量上存在显著性差异(P<0.05);司法人员工作倦怠总体及其三因子在年龄变量上存在显著性差异(P<0.05);司法人员情绪耗竭及成就感降低在是否已婚变量上存在显著性差异(P<0.05);司法人员工作倦怠总体及其情绪耗竭、成就感低下在岗位变量上存在显著性差异(P<0.05);司法人员工作倦怠总体及情绪耗竭、人格解体、成就感低下因子在月均收入变量上存在显著的差异(P<0.05);司法人员工作倦怠总体及其情绪耗竭、人格解体、成就感低下三因子在工作年限变量上均存在极其显著的差异(P<0.001);研究同时发现,司法人员工作倦怠及情绪耗竭因子在性别变量上无显著性差异(P>0.05);司法人员工作倦怠总体及人格解体因子在是否已婚变量上无显著性差异(P>0.05);司法人员工作倦怠总体及其情绪耗竭、人格解体、成就感低下三因子在民族变量上均无显著性差异(P>0.05);司法人员的人格解体因子在岗位变量上不存在显著性差异(P>0.05);司法人员工作倦怠总体及其情绪耗竭、人格解体、成就感低下三因子在学历因子上均无显著性差异(P>0.05)。研究对司法人员形成工作倦怠的原因进行了分析,并根据研究的结论从司法人员自身素质及工作环境两个角度提出了有效应对工作倦怠的一些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