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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第1款中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中,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为工伤。根据该条规定,“48小时条款”视同工伤的认定应当满足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疾病突发和48小时内死亡四个条件,而该种认定标准和48小时的时间节点设置,一直备受争议。本文从北大法宝数据库抽样选取500个视同工伤认定的案例,通过对样本案例采样数据的统计和对典型案例的基本案情的分析,对在司法实务和理论中关于视同工伤规则中争议较大和争议较多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的认定问题、48小时相关问题、疾病相关问题进行了裁判分歧的介绍和分析。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的认定方面,法院常出现同案不同判的现象,而对于视同工伤中关于48小时、死亡、疾病的认定,在实践中易引发伦理道德方面的风险,两方面都使得作为弱势群体的劳动者的权益得不到公平的保护,与该条款保护劳动者权益的立法目的相悖。视同工伤规则之所以产生风险和争议的原因有三,一是执法者对《工伤保险条例》立法目的把握标准存在差异,二是视同工伤认定标准的形式化和法律条款的不确定性,三是突发疾病死亡视同为工伤作为一项规则或制度,在法律条文中仅有一个款项来支撑,过于单薄。立足于新的经济环境和用工环境,立法者在完善该法律条款时,应当对该条款的法律属性把握清楚,突发疾病死亡这一情形不应列为视同工伤条款,而应当认定为一般工伤认定的条款,立法者应当把握好视同工伤认定的立法目的,平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权益,并充实和完善视同工伤的规定,对视同工伤认定的标准进行修改,更多地探求突发疾病与工作之间的关联性,让视同工伤的认定更趋于实质化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