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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市场经济体制下,财产的充分利用和快速流转已成为为人们创造财富的重要手段。在企业和个人拥有的各类财产中,作为动产的库存品种类不断增加,价值也日益提高,因而库存品在社会经济生活中扮演的角色也愈来愈重要。在传统民法中,约定担保物权在不动产方面有抵押制度,在动产方面则有质押制度。由于库存品质押转移库存品的占有,因而,对于交易双方来说显然都不是最经济的选择,库存品的抵押制度则弥补了以上不足。我国《物权法》明确肯定了库存品抵押制度和浮动抵押制度,然而物权法在有关库存品担保的公示方式、优先权规则、救济的实现方式等方面的规定相当原则,需要进一步解释才能适用,本文从法律适用的角度出发,运用比较研究的方法,对库存品担保制度涉及的主要问题进行探讨,以期对我国库存品担保制度的实践有所裨益。全文包括引言、正文、结论三个部分。引言从库存品担保的重要性入手,在考察境外立法例的基础上,指出本文的写作目的以及重点。正文分为六部分:第一部分在界定库存品概念和总结其特点的基础上,进一步论述库存品担保财产化的可能性,也就是通过法律制度的运作而使库存品成为一种合法且为社会普遍接受的担保财产类型的可能性。第二部分首先指出了库存品作为担保财产的利弊,并在此基础上,针对库存品担保的三种形式进行了利弊分析,进而指出库存品的浮动抵押必将成为我国库存品担保的主要形式。第三部分介绍了我国库存品担保的设立和公示的不足,并就库存品担保公示的重要意义和效力进行阐述。在借鉴国外先进经验的基础上,就构建统一、高效的电子担保登记系统提出自己的建议。第四部分论述了库存品担保物的转让所带来的问题对担保物权的影响以及对这些问题的解决方案。第五部分论述了库存品担保物权的冲突所导致的担保物权人之间的利益冲突,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重构我国库存品担保的优先权规则,以此来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第六部分就库存品担保权实现的形式和程序问题进行了简单的分析,并就目前我国库存品担保权实现程序存在的问题提出了自己的合理化建议。结语是对本文的一个小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