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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是一种新型的用工形式,也称“劳动者派遣”、“劳动派遣”、“劳动力派遣”或“人才派遣”等,在世界发达国家和地区,如美国、日本、德国、法国及-我国台湾地区等地已经较早地发展起来。而我国内地的劳务派遣在最近十几年内方得到了一定的发展,并已经引起了社会上相关方面的重视,在这一新的用工模式下,用工单位可实现弹性化用工,节约劳动力成本,派遣机构也可借此增加其企业收入,获取利润。就劳动者而言,可通过劳务派遣充避免固定工作的限制,分发挥其特殊才能,或成为短时间、临时性就业的一种重要渠道。对社会、企业和劳动者均颇为有利。然而与我国劳务派遣业蓬勃发展的趋势相比较,法学理论界对劳务派遣的理论研究尚处于初始阶段,立法的脚步也未能及时跟进。我国针对劳务派遣的立法仅限于不多的地方性立法,直至《劳动合同法》出台后,方始有一全国性的统一立法。故而实际生活中,利用劳务派遣雇用与使用相分离的特性侵犯劳动者权益的现象屡见不鲜。虽然《劳动合同法》已出台并正式实施,但该法并非专门针对劳务派遣而进行的立法,条文有限,许多应当涉及的部分如劳务派遣者的工伤,退休待遇等均未涉及。即便该法针对劳务派遣所作出的相关规定,因而自立法之初便陷入了劳资双方的博奕之中,也未能对劳务派遣中劳动者的权益保障作出公允的规定。本文在结合《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的基础上,对国外立法制度进行考察借鉴,以期能更好的保护劳务派遣中劳动者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