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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企业破产法共经历过两次立法完善,现行破产法是2006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与旧破产法相比,新破产法在债权清偿顺位制度上,对劳动债权、担保债权以及国家债权做了进一步的划分。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这一制度已经越来越难以适用于人际关系和社会矛盾日趋复杂的今天。原因就在于破产法对于财产分配顺位的排序过于概括,对属于同一顺位的债权没有做更深层次的区分。当企业破产进行债务清偿时,这种粗放的分配模式能不能促进破产各方的利益平衡,能不能实现实体正义都是值得商榷的。因此,在新时期新背景下重新探讨关于破产清偿顺位的问题是很有必要的。目前,我国企业破产清偿顺位的主要问题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担保债权与人身债权的矛盾冲突。大规模侵权事件中的受害者在现实中往往因担保债权绝对优先受偿的限制而得不到有效的救济,造成这一结果的原因不仅仅是普通债权在破产清偿顺位中的位阶最低,还包括担保债权在现有的破产清偿制度中公正价值与效率价值的缺失。二是劳动债权的构成比较复杂,现行破产法对其的分类多达六种之多,按劳动者切身利益的关系程度可以逐一进行排列,然而现行破产法却将之统归为第二类债权优先权,没有做到细致的划分。三是在当代社会,降低税收债权的优先性是世界各国流行的趋势,我国坚持税收债权优先权可能会导致市场交易风险和成本的加大。随着以上这些问题的暴露,以及对各破产债权顺位的讨论,产生了法理与情理、法治与经济、人权与物权激烈的利益冲突。通过对担保债权、劳动债权、税收债权以及普通债权在实践中存在缺陷的探讨,以及理论界对此问题争议的总结,进一步提出赋予人身债权一定优先性、限制担保物权的绝对优先受偿、国家税收债权和劳动债权分层次优先受偿等观点,并建立起我国破产债权清偿顺位的价值取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