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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单是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中的重要单证,在国际货物运输和国际贸易中起着重要作用。提单上的条款内容及其效力直接关系到提单各关系方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作为海商法中的灰色区域,提单仲裁条款常常引起争议。提单仲裁条款包括班轮提单中的仲裁条款(简称提单中的仲裁条款)和并入提单的租船合同的仲裁条款(简称提单并入仲裁条款)。提单仲裁条款与一般仲裁条款相比,其涉及的多重法律关系使得它的有效性与效力问题具有特殊性。这些特殊性诚然是本篇论文奖深入分析的核心部分,但本文的内容不限于就该特殊性进行论述,而是在文章的最后由提单仲裁条款的特殊性延伸到一般仲裁条款甚至整个仲裁法学的一些基础的理论问题,其中也包括借用仲裁基本法理来探讨提单仲裁条款的细节问题。所以,在本文中可以发现有些地方在谈论一般的仲裁条款或仲裁法问题,但这并不代表偏离主题。本文的论证思路就是以提单仲裁条款有效性及效力问题这个小切口最终来探讨中国的仲裁立法的诸多问题,譬如仲裁协议的内容、临时仲裁、对仲裁庭管辖权的认定,从而希望能对我国的仲裁立法和提单仲裁条款的完善起到有益作用。本文的篇章结构和各章提要如下:引言部分介绍本文的研究目的即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国内外研究现状、论文基本框架。文章的第一章是关于仲裁协议的概述,主要介绍了仲裁协议的概念、种类、内容、法律特征。本章是下文介绍提单仲裁条款问题的铺垫。文章的第二章分为四节,讲述提单中仲裁条款的效力问题,是本文论述的重点之一。第一节概述提单中仲裁条款的概念和特点;第二节阐述提单中仲裁条款有效成立的要件,包括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关于提单中仲裁条款有效成立的形式要件,从相关国际公约的规定,各国立法及司法实践对“书面形式”含义的拓展,我国的立法及司法实践三方面展开详细论述。关于提单中仲裁条款有效成立的实质要件,从当事人具有缔结仲裁协议的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之间有提交仲裁的意思表示并且真实一致,商事仲裁协议的标的具有可仲裁性、商事仲裁协议的内容合法四个方面进行详细论述。第三节是关于仲裁条款有效性的确认,涉及有权确认仲裁协议有效性的机构和对提单中仲裁条款确认的准据法及法律适用。第四节论述了提单中仲裁条款效力的表现形式,包括对提单持有人的效力、对仲裁机构、对法院的效力。文章的第三章分为四节,讲述提单并入仲裁条款的效力问题,也是本文的论述重点。第一节介绍了提单并入条款的性质,其中着重阐述了提单并入条款的形式,说明了仲裁条款该如何有效的并入航次租约提单。第二节论述了提单并入条款的书面形式;第三节涉及提单并入仲裁条款的法律适用,包含适用于主合同的准据法与仲裁协议准据法的关系和选择仲裁协议准据法的原则两方面内容。第四节是关于提单并入仲裁条款对提单持有人的约束力。文章的第四章则由提单仲裁条款有效性及效力问题延伸到中国仲裁立法相关问题的改进,分别论述了我国《仲裁法》关于仲裁协议内容、形式的缺陷及修正,以及临时仲裁、管辖权自裁原则等立法盲点。最后对中国海商实务界的提单仲裁条款提出了完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