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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止2012年,中国的农民工总人数突破2.1亿,占全国总人口的16.2%。巨大的数字背后,反映了这一群体的各种诉求需要得到政府部门的高度重视。但是农民工群体由于自身能力较弱、维权意识差、组织化程度低、相关政策法规的缺陷以及诉求渠道的不畅通等其他国家政策、社会制度方面的原因,他们更多的承受了改革的代价,在政治、经济、社会保障以及文化和受教育权益方面都存在不同程度的缺失。而根据经济学上的“木桶原理”,木桶盛水量的多少取决于木桶上最短的那块板,那么,将其用于社会这个大桶,就意味着社会能否繁荣稳定、和谐发展都取决于农民工群体这块短板。根据社会公正理论、社会支持理论、公共产品理论、责任政府理论以及科学发展观理论,政府有责任对农民工群体权益受损负责,从实践上说,作为社会公共权力的拥有者和行使者,政府具有行政保护的优势,而且政府具有供给公共产品的职责以及关注和保护弱势群体的责任,它也完全具备这个能力。在保护弱势的农民工群体权益的过程中,政府应该起到协调利益、政策支持以及扶助自立的作用,但目前政府在这方面的责任还存在职能转变不到位、职能缺位以及职能越位的情况。在对美国、英国、日本、新加坡、智利等国保护弱势群体权益做法进行分析后,本文得出以下启示:第一,制度安排要合理,各领域的改革要协调一致;第二,强化政府在农民工群体权益保护中的主体作用;第三,完善法律法规,加强社会监督;第四,救助与开发并重,强化制度对失业者的激励作用;第五,充分发挥民间组织的作用。根据得出的启示并结合我国具体实际,本文最后提出在保护农民工群体权益问题上政府应该扮演主导角色,发挥主体作用。通过畅通利益表达制度、规范利益补偿制度、完善法律保障制度、健全社会监督制度来完善针对农民工群体的制度建设;通过完善就业政策、调整收入再分配政策、推进扶贫开发政策和推广社会保障政策来加强针对农民工群体的政策支持;通过发动全社会开展教育培训、培育专门权益保护部门、广泛开展社会工作以及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来推动政府主导下针对农民工群体的广泛社会支持,三管齐下共同编织一个可靠的社会安全网,维护农民工群体的合法权益,使其共享社会发展成果,进一步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