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19世纪以来,随着工业革命和新技术革命的相继出现和发展,社会经济飞速发展,人口愈发集中,生活竞争愈加激烈,自然资源逐渐枯竭,由此带来了一系列的环境污染等社会问题。如何解决环境污染致人损害这个难题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就该损害进行赔偿是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主要方式。然而,现代社会中环境损害事故呈现出四大特点:一是造成损害的活动大多是适应经济发展的必要合法活动;二是事故导致的灾害异常巨大,受害者众多;三是事故发生的频率较高;四是事故发生多为高度工业技术缺陷的结果,难以防范,加害人主观上大多不存在过错。如果仍然坚持要求侵权人全额赔偿受害人的损失,一方面有失社会公平,另一方面也可能产生侵权人破产、倒闭,而受害人又得不到及时赔偿的不利情况。民法制度的不足迫使人们将保险机制,尤其是责任保险制度引入这一领域,从而根本解决困扰人们的环境侵权赔偿资金不足的问题。 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依法应对第三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由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承诺在被保险人向第三人负赔偿责任时,按保险合同的约定向被保险人给付保险赔偿金的保险品种,它打破了传统保险业务的框框,将民事责任和契约责任有机结合起来,适应了时代发展的需要。环境责任保险是责任保险在环境保护领域里的运用,可以解决侵权人对受害人赔偿能力不足的问题,从而分摊环境责任,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有利于社会稳定,促进经济持续发展。 西方发达国家经过长期探索,已经将环境责任保险作为解决环境责任的一条重要途径。然而在我国,由于经济发展不均,法律制度不健全,配套政策不到位,保险意识和环保意识普遍不高,加之责任保险业务起步较晚,环境责任保险的发展还远不及西方发达国家。但是,勿容置疑,随着我国整体经济实力的崛起和社会文明程度的逐步提高,市场迫切需要一种制度来解决环境领域的侵权纠纷。本文就是要顺着这条思路,尝试从环境责任保险的基本理论出发,通过对西方发达国家的环境责任保险制度进行分析,对比我国的现状,说明建立环境责任保险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