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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为实现一定的行政目的,按照一定的原则和法定程序,使用一定的政策工具贯彻法律并管理公共事务。行政机关以行使法定决策权在为应对迅速变化的社会状态及出现的复杂情况积极地回应着社会的强烈需求,同时对法律漏洞的填补发挥着重要作用。现代社会治理的专业性、综合性及复杂性要求立法上授予行政机关以自由裁量的权力,其对某些行政事务如何正确适用法律法规,维护社会秩序进行决策是必要的,但也实属无奈之举。现代行政法治从根本上认同对政府权力的法律控制和对人民权利的保护这一论述。传统行政法之行政行为形式理论以“行政行为”概念为核心,构建了一套对行政权的运行合法性规制的行政法学体系。以行政行为形式论为基础达成行政决策正当化之目标的前提是将行政决策以类型化,使之转化为某种行政行为,再据以设定法律要件以及事后的监督程序,以此来实现法律对行政活动的监督和控制。对于现代公共行政的专业性和复杂性,在考察行政决策这样一种难以类型化为某种特定的行政行为的活动时,有必要将行政决策活动在现实的时间、空间上的一个行政过程进行动态、全面地考察,并在现有的行政性法律制度的基础之上,探寻以行政过程为研究方法的法律规制方式。在巨大变革的社会背景之下,多元利益互相交织,呈现出公共事务管理的综合性和复杂性。为使各种利益的代表有效参与到行政决策过程中来,行政决策主体应当为其提供平台并以公开、公平和公正的正当程序保障其各自表达不同关切的权利。通过对话沟通、平等协商和民主监督等方式,完善以“多方参与”为核心的制度性规范,寻求行政决策过程及其结果基于合法之上的正当性,以有效地治理社会产生的诸多问题。